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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购令”涉嫌违法让调控政策尴尬

来源:检察日报
2010年10月27日01:09
  作为第二轮房市调控政策重要内容的“限购令”涉嫌违法,突出反映出限购令的缺陷:只关注了可行性论证,而没有不可行性论证。

  从今年4月14日我国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力度加码以来,北京、上海、杭州、深圳、广州等地闻风而动,相继出台了对居民家庭购房套数采取限制的实施细则,即一个家庭暂限购一套住房的“限购令”。住建部还专门提示公众交易风险,声称违反限购令将无法办理房产证。对此,珠海律师林叔权认为“限购令”违反《物权法》(10月26日《南方都市报》)。

  对“限购令”的违法质疑早已出现,从它出台的那天起,实业界的一些人士就指责它涉嫌违法。

  笔者认为,按照依据宪法原则和精神制定、将公民宪法上的财产权利进行具体化的重要法律《物权法》衡量,“限购令”恐确有违法之嫌。正如林律师分析的那样,一方面,限购令“明显违反物权登记制度”;另一方面,即使未办理物权登记也不影响合同的效力。这就意味着,职能部门因“限购令”对房产拒绝登记是涉嫌违反《物权法》的,而违法的行政措施,不仅破坏法制的统一,损害法律的权威和尊严,而且也有违依法行政的基本理念,损害政府的公信力和守法形象。

  作为第二轮房市调控政策重要内容的“限购令”涉嫌违法,颇让这次的调控凸显尴尬。这突出反映出限购令的缺陷,只关注了可行性论证,而没有不可行性论证。或许有人认为,这次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是在特殊情况下采取的权宜之计,完全可以抛开法律框框实施法外措施。这明显是一个观念错误,要知道,在和平时期,法律的地位和效力是至高无上的。除非发生突发事件,才可以依程序将原有法律放在一边制定应急措施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的异动显然不属于突发事件。有关部门刚刚重申“警惕以创新为名突破法律禁区”,这意味着改革创新不能突破法律禁区,房地产调控不过是加强市场监管力度,显然不能将法律规定置之一旁,束之高阁。

  且不说“限购令”是否击中房地产市场异常的要害,能否起到“救火”作用,单从它涉嫌违法角度讲,其在公众心目中的政策效力和权威就会大打折扣,令人怀疑它是否具有足够的生命力,甚至认为规避它算不上违法,在这样的民意状态下其政策效果可想而知。
(责任编辑:刘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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