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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肝携带者诉招聘单位就业歧视 公司称有自主权

来源:京华时报
2010年10月28日03:01
  本报讯 (记者王丽娜)乙肝携带者王强(化名)指责中国中纺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纺集团)就业歧视,将对方起诉。王强称,他在通过笔试和面试后,因体检显示乙肝表面抗体呈阳性遭对方拒绝录用。昨天,东城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王强说,去年4月,他应聘中纺集团的高级财务经理岗位,经过笔试和面试后,对方发送录用短信,让他参加体检,随后还约谈了年薪福利。当年6月26日,他将体检表交给中纺集团人力部门,体检显示他是乙肝表面抗体呈现阳性。其后他被要求复检。7月9日,王强被拒绝录用,他认为中纺集团侵犯了他的权利,遂分别以劳动争议和侵犯人格权为案由起诉,昨天法院分两次开审此案。

  昨天上午的庭审中,中纺集团称,公司尚未与王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不属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该集团代理人称,在招聘阶段公司有自主权,未录取是基于多方考虑,“企业从运营等角度调整了招聘人员的编制”。王强出示短信,以证明他被通知录用,并被要求体检、报到。中纺集团对短信的真实性提出质疑,王强遂提供了电话录音。他说,与其通话的是人力资源工作人员李欣(音),双方交涉时对方提到他的体检出了问题。对此中纺集团不认可录音,并称公司无此人存在,且也没有其他人和王强有类似的电话沟通。下午庭审时,王强称其就业平等权受侵犯。中纺集团再次强调,拒绝录用王强与体检结果无关。法院将择日宣判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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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举证责任应合理分配

  王强的代理人称,其单位北京益仁平中心近期还向最高法院邮寄出建议,要求制定相关的司法解释。代理人称,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向法院起诉,但有些问题亟待解决。他认为,在反就业歧视案中,双方的举证责任不平等,原告是普通的求职者,被告是强势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机关团体,双方的力量不平等。“原告举证往往困难,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采取多种方式规避法律责任,诸如不告知求职者拒录理由、要求劳动者签自愿离职申请书等等”。因此该中心认为有必要作出司法解释,合理分配双方的举证责任。
(责任编辑:刘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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