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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拟设定对用人单位不利后果条款

来源:新京报
2010年11月04日01:54
  本报讯 (记者杨华云)去年,由于对职业病鉴定机构的诊断结论不相信,河南新密工人张海超不得以采取了“开胸验肺”的方式证明自己得了“尘肺病”,引起广泛关注。

  为破解职业病诊断中用人单位拒不提供有关资料的情况,中国拟修改职业病防治法,设定对用人单位不利后果的条款。国务院法制办昨日就修改职业病防治法中诊断鉴定制度中条文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征求意见截至本月19日。

  法制办称,进行职业病诊断必须参考病人的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

  为确保用人单位如实提供鉴定所需资料,草案规定,用人单位不提供病人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资料,或者病人对用人单位提供的资料有异议的,病人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确认劳动关系,解决与职业病相关的劳动保护争议。

  在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中,病人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证据,仲裁庭应当要求用人单位限期提供;用人单位在期限内不提供的,应承担不利后果。在解决与职业病相关的劳动保护争议的仲裁中,病人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明确、用人单位不提供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的,仲裁庭应当支持病人的主张。

  草案亦强化了监管者未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未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责任编辑: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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