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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坐牢补偿费”应视为继续犯罪

来源:法制日报
2010年11月05日07:22
  一语中的

  郭松民

  近年来,随着反腐败力度的加大,一些官员因收受贿赂落马。但近日在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却发生了这样一种令人诧异的现象,有贪腐官员在刑满释放后,竟“意外”地收到了原行贿人送来的巨额“坐牢补偿费”,有的甚至公开炫耀(11月4日中国网)。

  这种现象是值得我国立法和司法部门严重关切。从实际社会效果的角度来看,这相当于潜规则的显性化,即潜规则变成了显规则、明规则、合法的规则,这是对国家法治原则的一种公然挑衅和嘲弄。“坐牢补偿费”的发放和收取,等于公开宣称,官员受贿并非是一种犯罪行为,而是一种值得奖励的行为,这不仅对那些落马坐牢的贪腐官员是一种抚慰,更是对在职官员的一种鼓励———鼓励他们放心大胆地继续受贿犯罪。

  在任何现代法治国家中,司法权、立法权的行使,都是由国家垄断的(当然国家应该而且必须通过民主和法律的程序,使得公民能够有序地参与到立法、司法活动中来),国家不能容忍任何奖励挑衅法律秩序的行为,因为这意味着在正式的国家权力机关之外,又出现了一个新的权力机关,这通常意味着法律秩序的崩解,犯罪的横行,甚至无政府状态的到来。

  奇怪的是,对如此明显的犯罪行为,居然有学者出面辩解说“从法律规定来看,官员在受到刑事处罚后要被开除公职和党籍,收受"坐牢补偿费"会被认为与公职公务无关,更不存在为他人谋取利益情形,纯属接受个人馈赠”,因此“认为这不构成犯罪。”

  在我看来,这类说辞如果不是故意为犯罪分子开脱,就是对法律的无知。因为从刑法的角度看,“坐牢补偿费”的发放和收取,无疑属于“继续犯罪”,理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什么是继续犯罪?继续犯罪就是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步的犯罪。我们知道,行贿受贿,然后贪腐官员利用手中的权力给行贿者以“回报”,不可能在一瞬间同时完成,它必然是一个持续不断的过程,因此属于继续犯罪。收受“坐牢补偿费”,无疑是这根犯罪链条,也就是继续犯罪当中的一个环节,当然应被视为犯罪行为的继续。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行为有连续、继续状态的,追诉时效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行贿人给出狱的贪腐官员发放“坐牢补偿费”表明犯罪行为并未“终了”,所以理应按照继续犯罪继续追究双方的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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