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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建议修法将献血行为去行政化

来源:新华网
2010年11月06日07:14
  当下一些城市的“血荒”现象,让记者的目光转向了我国献血法与献血制度。

  无偿自愿献血是国际通行原则

  无偿献血是国际红十字会和世界卫生组织从上世纪30年代建议和提倡的,发达国家如美国、日本、加拿大、德国、澳大利亚等国,发展中国家如阿尔及利亚、坦桑尼亚、尼泊尔、缅甸等国,都实行了无偿献血制度。以法国为例,献血制度遵循三原则:无偿、自愿、匿名。欧洲议会一项决议亦提出:“血液买卖违反人体和人体任何部位不得转让或者出售的原则。”无偿献血原则,多由各国非官方公益性组织倡导,并不单独立法规制。

  我国献血法所规定的献血制度,可归纳为两条核心原则:无偿与自愿。1984年卫生部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在全国倡导无偿献血,1997年12月2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正式确立我国无偿献血原则。无偿原则是由献血行为本身的人道主义性质所决定的,反映了献血者热心公益事业、乐于奉献、乐于互助的道德情操。从伦理意义上讲,人体的任何器官、组织不得作为商品出售转让,这是人类对自身的尊重和保护。血液是人体的一部分,依照各国的社会伦理要求,血液同样不得作为商品进行买卖。我国献血法确立无偿献血原则,有力打击了非法组织卖血、强迫卖血等违法犯罪行为,更为医疗领域营造了低成本、高品质的血液供应源。自愿原则是对无偿原则的补充,国家不强迫公民献血,因此献血不是公民的义务而是公民的权利和自由。自愿献血的心理是多重的,一方面出于崇高的人道主义情怀,为需要血液的病患作出奉献;另一方面出于功利层面的考虑,很多人选择献血为了有朝一日自身医疗用血有保障,更可以享受用血优惠乃至免费的福利。无论从哪一种理论分析,自愿原则是保障献血者权利的最佳途径,使得献血者有了充分的选择自由。与一些国家不同的是,我国并未实行献血匿名原则,相反,对献血者的物质补偿、荣誉奖励都是非常丰厚的,自愿献血的人群较为广泛。

  我国从义务献血走向无偿献血,法律体系相对完备

  我国的献血制度经历了由义务献血向无偿献血的转变,从计划经济模式下的义务献血、名额摊派,到市场经济模式下与国际接轨的自愿无偿献血,中国献血法律制度迈出了跨越式的一步,率先在法律领域对无偿献血制度进行规制。

  中国卫生法学会理事胡晓翔在学术专论中指出,“献血法”一词,在不同的语境使用,含义有广、狭之别。广义的献血法,是指一切调整血液采集、供应、临床使用和血液制品生产与流通领域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社会上日常所说的“献血法”,主要在其狭义范围内使用,指围绕临床用血需要而开展的血源募集、血液采集、成分制备、储存、供应、使用全过程的质量和安全规制的总和,即指的是围绕医疗临床用血而制定的血液管理规范的总和。而口语中的“献血法”一词,往往特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这部具体的法律规范。

  同时,我国多部法律将献血行为纳入法律规制的范围,进一步保护了献血者的权利,并从制度上严格规范了采血、用血的程序。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三百三十四条、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血站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作为对献血法的补充,共同构成了我国血液管理法律体系。献血法第十九条规定,血站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献血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了禁止非法组织卖血、强迫卖血等行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黎宏谈到,个人卖血行为并不构成犯罪,但是非法组织卖血则构成犯罪。现实中很多血站管理不严格,私自收购血液、高价向医院转卖、“吸血虫”克扣、盗窃血液等现象并存。血站演变为靠血液牟利的经济实体,扰乱了无偿献血制度和血液管理体系。献血法律关系中,采血者应当成为法律规制、监管的主要对象,唯有如此才能使得无偿献血制度恢复立法初衷所追求的秩序。

  献血行为应去行政化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沈岿谈到:“我国献血法从属性上说应当属于行政法律部门而非民法。”由献血法所调整的采血者与献血者之间的关系,亦属于行政法律关系。献血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在献血者与采血者之间、采血者与用血者之间,基于法律规定,不得进行血液买卖,完全是非营利性、基于公益的法律关系。正是基于献血行为的行政法律关系性质,献血者、患者在采血和用血的过程中个人身体健康受到侵害,无法通过民事诉讼来维权,只能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国家赔偿。也同样基于献血行为的行政性,献血者往往会产生对献血行为公益性的顾虑和质疑,而采血机构也因官方身份而偏离了初始的人道主义目的,缺乏工作积极性。人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没有绝对的无私奉献,也没有绝对的冷漠无情。无偿献血制度在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互帮互助的同时,也是人们出于自身医疗用血的需要共同作出的理性选择。特别是鉴于中国独特的社会文化背景,对血液的珍视程度更高,推行无偿献血制度,不能不依赖于法律。因此,应当综合考量个体需求、社会需求、道德风尚、管理效率等因素,对献血法进行修订。 就献血者而言,法律应当在统一机构管理无偿献血之外,允许献血者与用血者之间达成更为自由的捐献协议。献血法应当注重献血原则的宣告与人道主义的褒扬,弱化刚性条款的限制,给予献血者最大的道德召唤,赋予献血者最大的选择自由。就采血机构而言,法律在坚持无偿献血原则的前提下,可以完善献血方式的多元化。同时向其他国家的献血模式学习,将献血行为非官方化、去行政化。例如建立统一数据库,严格记录血液采集、使用的整个流程;建立自身血液预存的血液银行,有效解决血液短缺问题;建立稀缺血型互助献血协议;建立细致严格的血液数据库等。以献血法为引导,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加强血站、血液中心管理,“宽于治民,严于治官”,才能赢得公民的信任,从根本上解决献血、采血、用血问题。 (来源:《检察日报》)
(责任编辑:曾安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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