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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17岁男孩为争女友聚众斗殴 约定谁胜谁得女孩

来源:新华报业网-扬子晚报
2010年11月08日05:59

  故意斗殴

  为争女友,两大男孩"摆场子"

  斗殴前还达成“君子协定”,谁胜谁“赢”女孩

  本报讯 两个17岁男孩,因同时看上一个16岁女孩而结怨。为了确定该女孩的归属,双方决定通过“摆场子”来最终解决,并约定谁胜女孩归谁,另一方不再就此事纠缠。昨天,记者从镇江新区法院获悉,法院一审已审结了该起荒唐的争女友案,7人因聚众斗殴罪分别领刑,对另外3名在逃者的抓捕还在进行中。

  据案件主审法官介绍,现年16岁的女孩林敏(化名),出落得亭亭玉立,同时被在镇江市某电子有限公司上班的大斌和肖俊(均为化名)看中。自此,本来关系不错的两位小同事开始摩擦不断,并随着时间的推移开始升级。2010年6月29日和30日两天,大斌与肖俊因争夺女友两次发生言语冲突。

  为了彻底了断此事,双方约定7月1日“摆场子”一分高下。双方还达成“君子协定”:赢的一方可以将林敏带走,另一方从此退出。

  7月1日下午5时许,肖俊纠集被告人朱某、陈某、姚某某,并由陈某纠集被告人余某以及杨某(另案处理),持铁质伸缩棍、铁质二节棍、木条等器械,被告人大斌则纠约被告人李某某、邹某(另案处理)、张某(另案处理)持钢管,在镇江新区大港镇体育公园东侧港中路上互相斗殴。打斗致李某某、邹某轻伤,肖俊、大斌、朱某轻微伤。

  案发后,另案处理的杨某等3人在逃,其余7人则被警方陆续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大斌、肖俊等7人的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其中被告人大斌、肖俊为首要分子,其余人为积极参加者,依法均应在有期徒刑3年以上10年以下量刑。

  被告人大斌、肖俊、陈某、姚某某作案时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7被告人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合议庭综合考虑全案情节,最终依法判处肖俊有期徒刑2年4个月;大斌有期徒刑3年3个月;其余5人分获不等刑期。

  (徐吉梅 任荣兴 万凌云)

(责任编辑:黄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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