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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贩万元卖掉亲生女

来源:新京报
2010年11月11日02:33
  本报讯 (记者陈博)8名人贩子将7名云南的婴儿卖到河北获利,其中一名人贩已将亲生女以1.4万元的价格卖掉。

  日前,8名被告人因犯拐卖儿童罪被判处2至10年不等有期徒刑,其中两人上诉,被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驳回。

  亲兄弟“联手”卖女儿

  邢某今年71岁,河北人,她和32岁的女子李某是老乡。

  2009年5月,云南农民熊某伙同他人将3名女婴从云南送到邢某家中,其中1个是熊某的亲生骨肉。

  随后,邢某、李某将3名女婴以1.4万元至2.5万元不等的价格先后卖掉,熊某的女儿卖了1.4万元。

  2009年5月底,李某打电话联系给熊某,询问是否还有“货”(指婴儿)卖。同年6月3日,熊某花3000元租了辆面包车,将3名从本地“收来”的女婴送到河北,熊的兄弟也带着自己的女儿随车前往,准备卖掉自己的女儿。

  熊某和李某在河北省平山县西柏坡电厂附近见面时,恰被在当地巡视的民警发现。

  在接受讯问时,熊某等人交代了贩卖婴儿的事实。随后,7名女婴中,6名女婴被解救,但其中2人尚未联系到亲生父母。

  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邢某等8人被控犯有拐卖儿童罪。

  案件在侦办期间,嫌疑人的代理人曾提出管辖权异议。铁道部公安局批复明确,该案由北京铁路公安局管辖,并按法定程序移送起诉。

  日前,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以拐卖儿童罪对8人判刑,主犯邢某和李某被判刑10年,熊某被判刑8年,面包车司机郭某被判刑7年,其他被告人分获2年以上刑期,熊某的弟弟被另案处理。

  一审宣判后,邢某和郭某不服提起上诉,邢某称自己未参与买卖儿童没犯罪,即使有罪也应获缓刑。郭某称自己所收的3000元是租车路费,并未参与拐卖儿童。

  近日,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认为,邢某等8人以出卖为目的,分别实施了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婴儿的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儿童罪。邢某曾当庭承认帮忙联系买主,婴儿也在其家中转;同案多名被告人均证实邢某参与了买卖行为。司机郭某实施并完成了接送女婴的行为,所收3000元应为非法所得。最终,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两人上诉、维持原判。

  说法

  孩子未卖出也无碍定罪

  本案中,2009年6月3日,熊某将3名女婴送到河北,和李某见面时被警方控制,女婴未被“实际卖出”,当场获救。本案办案法官介绍,只要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被拐儿童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拐卖儿童罪。至于是否卖出并不影响本罪的认定。
(责任编辑:黄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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