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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陈坤志涉黑团伙漏犯被判刑 魏仁康罚款50万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0年11月11日16:45
  中新网重庆11月11日电 (银雪 杨君相 谭明)11日下午,重庆陈坤志等黑社会性质团伙两漏犯在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魏仁康被判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唐鸿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两被告人所聚敛的其它财物依法予以追缴。

  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以来,陈坤志(已判刑)成立重庆万贯财务咨询有限公司、重庆立信投资有限公司等高利放贷公司,拉拢、纠集魏仁康、唐鸿等人,以本市房地产行业为对象,长期进行有组织地发放高利贷等违法犯罪活动。在陈坤志的组织指挥下,杨云(已判刑)等人提供、拆借放贷资金;唐鸿等人联系放贷业务;魏仁康等人经办放贷;税可(已判刑)帮助签订放贷合同,并为放贷过账。为保证收回放贷本息,魏仁康等人多次以非法拘禁、强立债权、强占股权等暴力、威胁手段向借款人追债。

  据查,2004年11月,陈坤志向游某发放高利贷600万元,月息10%,由魏仁康收取利息。后因游某无力还款,魏仁康等人受陈坤志的指使,将游某拘禁在办公室内,殴打、威胁,限制其人身自由十余天,游某被逼跳楼自杀未果。之后,魏仁康等人按照陈坤志的安排,将游某的房产转卖抵债,非法获利400万元。

  2005年1月至7月,陈坤志单独或伙同龚刚模(已判刑)向重庆某物流有限公司发放高利贷共计2300万元,月息10%至15%,非法获利541万元,魏仁康收取利息。后因该公司控制人吴某无力偿还,同年8月21日至9月4日,陈坤志指使魏仁康等人将吴某挟持至重庆五洲大酒店等地拘禁,对吴某实施殴打,逼迫其归还借款。

  2006年7月,陈坤志向重庆某经济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放发高利贷1600万元,月息7%,非法获利3309.28万元。由魏仁康签订放贷合同、收取利息并签订回购协议。

  2007年底至2008年9月,经被告人唐鸿联系,陈坤志先后向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重庆某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某置业公司以月息6%或3%累计发放高利贷8000万元,非法获利1259万元。

  2010年1月9日和3月29日,魏仁康和唐鸿分别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魏仁康应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经营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唐鸿应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经营罪予以追究刑事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士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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