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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以罚款强推垃圾分类

来源:新京报
2010年11月20日01:35
  社论

  正在公开征集意见的《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提出,市民应按照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的收集容器进行垃圾分类投放,如不遵守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要求,拟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对于正处于垃圾围城困境的北京而言,垃圾分类意义之重大,不言自明。然而,以罚款来强制推行垃圾分类,这是否妥当?

  在国外,从幼儿园起,就进行垃圾分类等环保教育,一个人从小时就养成了垃圾分类的习惯,但国内,大部分人却从未接受过垃圾分类的训练,在相关教育没有完善之际,政府部门不反省自身工作不力,却一味责怪民众素质低下,毫不留情地对懵懂无知的民众给予处罚,于情于理都难说通。

  何况,罚款未必一罚就灵,罚款管的是手脚,却不能管头脑,民众的环保意识,绝不是罚出来的。城管的执法力量再大,也不可能监控到每一个小区,每一个垃圾桶。从法律上,罚款的取证也是个大问题,你说人家扔,人家不承认,必然会争议不断。

  以罚款促进垃圾分类,明显缺少操作性,难以实行;以罚款改变民众环保意识,更无异于缘木求鱼。因此,这样的立法还是慎重为好。公众的文明素养不是一夜间就能改变的,与其迷信罚款,倒不如在公民教育上多下工夫。

  可以注意到,现在一提到垃圾分类,往往总强调民众的义务,政府动辄以居高临下的姿态,去指导民众,“考核”民众。这样的互动无疑是单向的———政府确有权力督促民众展开垃圾分类,但反过来,民众难道没有监督政府垃圾分类工作的权利吗?

  居民垃圾分类,这只不过是垃圾分类的第一环,垃圾分类回收后,垃圾的后续处理是不是也不折不扣实现了分类呢?众所周知,一直以来,北京市政部门的垃圾处理,采取的粗放管理,并未建立成环环相衔接的垃圾分类处理系统,媒体曾报道,北京多个区的垃圾中转站均没有垃圾分选分类环节,收来的垃圾压缩、打包,然后直接就埋了,有市民坦言,垃圾被居民分类后,又被混在一起,这严重打击了居民垃圾分类的积极性。

  现在许多人并不是不愿意垃圾分类,而是根本不相信垃圾分类,倘若垃圾分类只是“先分后混”的谎言,那么垃圾分类永远不可能深入人心。人们注意到,《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对于市政垃圾“分类处理”环节的着墨并不多,对于处理环节缺乏强制性要求,这无疑远远不够。

  相比压缩、打包、填埋的粗放处理,垃圾分类处理的成本是高昂的,那么,市政部门会不会出于部门利益,在垃圾分类处理上偷工减料甚至瞒天过海呢?这并非杞人忧天,据报道,通州八里桥南街小区,几年前曾有一台厨余垃圾处理机。该机器只使用了不到两年,就被束之高阁,后期费用(包括水电费、菌种费、保养费和人工分拣费等)太高是停用的主要原因。最近媒体还报道,北京有污水处理厂为节约污泥处理费,竟把污泥处理包给一家公司,这家公司则把有毒污泥直接倒入河床。显然,无论是垃圾还是污水处理,虽然它们打着环保的旗帜,但出于部门利益,它们都摆脱不了趋利的本性。

  垃圾分类处理,不能把希望都寄托在市政部门的良心自觉上,对此,需要建立起一套由民众充分参与的监督机制,包括市政垃圾处理的收支账目应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垃圾处理设施完全开放,环保团体和民众可以随时进入查看,由人大牵头,委托专业人士对垃圾处理工作的绩效作定期的评估等等。只有当民众同样掌握着垃圾分类处理“考核权”时,垃圾分类才能名副其实。

  见A10版
(责任编辑:黄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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