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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治污启最严厉经济处罚 企业超排罚款增11倍

来源:新京报
2010年11月20日01:36
  本报讯 (记者汤旸)企业一旦超标排污被查,将面临相当于原来标准12倍的高额罚款。昨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表决通过《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将于明年3月1日起施行。

  超标排污罚款大幅提高

  9月16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对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修改稿)分组审议时,有组成人员提出,针对违法成本低、执法成本高的问题,应加大对违法排污的处罚力度。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将条例修改为: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本市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市或者区县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应缴纳排污费数额按年计算。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企业排污超标被处以应缴纳排污费2至5倍罚款,目前通行的罚款基数是将排污费“按月计算”。中小企业一次违法成本不超过几百元,与此相对应的则是高额的排污设备使用成本和执法成本。

  对于排污费提升至“按年计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负责人解释说,按新算法,企业一旦超标排污被查将面临相当于原来标准12倍的高额罚款。目前,该标准已是水污染法律框架内最严厉的经济处罚手段,将对中型以上企业形成较大违法压力。

  政府投资建污泥处理厂

  法制委员会还认为,目前北京市污水集中处理产生的污泥的处理处置设施建设严重不足,大量污泥未进行安全处理处置。条例规定,各级政府应当通过政府投资或其他方式筹集资金,统筹安排建设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将污泥处理处置规划纳入本市排水和再生水规划。

  政府将公开水污染事故预警

  条例规定,市和区县人民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公开水污染事故的预警信息和应对情况,将事故信息和应当注意的事项及时告知可能受到影响的单位和个人。

  其他新规

  雨箅子倒垃圾最高罚10万

  举报水污染可获奖励

  市和区县环境保护、水行政等部门应公布本部门受理对污染损害水环境行为举报的联系方式。对举报属实的,应给予奖励。

  水污染受害人可纳入法援

  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可以依法支持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在确定污染源等事故调查方面为其提供支持。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将经济困难公民因水污染受到损害请求赔偿的案件,纳入法律援助的事项范围。

  雨箅子扔垃圾千元起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雨水收集口、雨水管道排放或者倾倒污水、污物。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编辑:黄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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