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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受房屋新政影响退房 法院判开放商不退定金

来源:新华报业网-扬子晚报
2010年11月24日04:06
    邵女士4月初签约购买了一套二手房,交完定金没几天,房产新政就出台了。邵家已有一套住房,再买就算二套,新政规定二套房首付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本利率的1.1倍。邵女士的预算是贷款享受7折优惠,现在折扣没了,利息涨了,她难以承受,便提出不买此房。卖房人认为邵女士违约,起诉到法院要违约金。邵女士认为合同不能履行是政策突变所致,她抓住卖房人没有及时办理解押这一瑕疵,反诉卖房人违约,并索要定金。日前,建邺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邵女士无需支付违约金,但也不能要定金。

  新政后贷款陡增

  买房人吃不消不买了

  从事广告行业的邵女士经济状况较好,住房条件也不差,并不属于那种急需买房改善居住环境的人。今年4月初,南京二手房房价疯长,邵女士抱着即使不住也可以投资增值的想法,加入了“抢”房一族,并成功抢到一套位于建邺区长虹路的二手房。4月7日,邵女士跟卖房人张先生以及中介签订了《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及补充协议。当天,邵女士支付3万元定金,1万元中介费。根据协议约定,张先生应于4月10日前办理解押手续,解押后七个工作日内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三方还约定,如一方违约,需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6万元。

  合同对首付金额和贷款金额也作了约定,邵女士准备申请122万元贷款,她请银行的朋友算过了,按照7折房贷优惠,贷25年,每个月连本带息需还6540余元,两口子一起努力没问题。然而人算不如天算,就在邵女士交完定金的第二周,国务院颁发的房产新政出台。此次房产新政,其措施之严、力度之大,都被房产界认为是史上之“最”。新政涉及到贷款、首付等政策的重大调整,给包括邵女士在内的众多买房人带来了巨大冲击。邵女士家已有一套住房,再买就算第二套,按照新政,她首付金额不得低于50%,这一点咬咬牙还能做到,关键是贷款优惠取消了,她原指望贷款能享受7折优惠,现在折扣没了,利息大幅度上涨,算下来每个月要多还将近2000元,25年就是50多万!邵女士算来算去,感觉承受不起,便向中介书面提出不再购买此房。

  卖房人打官司维权

  索要6万元违约金

  中介将邵女士的意思转达给卖房人张先生,张先生十分恼火,他已经办好解押手续,邵女士临时撤退,等于让他做了无用功。这还是次要的,真正的不爽在于,新政一出,南京二手房市场火速降温,虽然才十多天的工夫,部分房源已经降价千元/平方米了。因感觉市场不乐观,张先生坚决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而邵女士因无力承担贷款压力,宁愿损失定金也要毁约,双方沟通无效,张先生提起了诉讼。

  张先生认为,邵女士在交付定金后忽然毁约,给他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双方在合同中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他现在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即退还3万元定金,但要求邵女士支付6万元违约金。

  庭审中,邵女士不承认有违约的故意,她说,自己是真心实意想买房子,但是国务院忽然出台新政,令她措手不及,根本无法承担陡然增加的贷款,这是她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属于“情势变更”。

  她当庭算了一笔账:5年以上中长期贷款的基本利率是5.94%,在国务院通知下发前,各商业银行均以利率下浮30%发放贷款,用建行的贷款计算,122万元本金还款期限为25年,采取等额本息还款法,利率为4.158%,每月应付利息为2479.85元,本息加在一起6546.51元,应还款总额共计1963955.43元。而政策出台后,基准利率上浮至1.1倍,计为年利率6.534%,每月归还利息4196.79元,连本带息8263.46元,累计应还款总额为2479039.66元。如此一来,每个月要多还1700余元,25年就是51万!“这个金额实在比我们预算的高太多了,我跟老公都是普通白领,一个月还8200多元,我们实在吃不消!”邵女士认为,买房人无力承担政策调控的后果时,有权提出解约,并且无需支付违约金。

  案件审理过程中,邵女士也跟卖房人张先生较起真来,合同约定张先生应于4月10日前办理解押手续,但其拖了一周才去办,邵女士抓住这一瑕疵,反诉其违约,并索要6万元违约金。

  法院认为不属违约

  但卖房人可以扣留定金

  一起因房产新政引发的纠纷,买卖双方都指责对方违约,法官的天平会偏向谁?日前,南京建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官认为,双方均不构成违约。买房人邵女士在签约当天支付了3万元定金,足见其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其提出解约,是因为4月17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该通知对其履行合同义务有重大影响,并且是其在订立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显然,其决定不再购房是有正当理由的,不属于违约。卖房人张先生虽然没有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办理解押手续,但这只是小瑕疵,如果双方有意继续按约履行,完全可以实现合同目的,并不会直接造成合同履行不成的后果,所以也不属于违约。

  那么卖房人张先生要不要返还定金呢?法官认为,无需返还。根据《合同法》的精神,定金是买方对履行合同义务进行的担保,只要买方未能履约,不管是出于客观原因还是出于主观原因,卖方都有权扣留定金。因此判决邵女士无权要求张先生返还3万元定金。

  中苑 陈珊珊
(责任编辑:周径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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