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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行政诉讼制度追溯 “民告官”曾遭激烈反弹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0年11月26日11:30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建国初期,党内出现官员搞特权的现象。彭真曾说,“对于违法犯罪的人,不管他资格多老,地位多高,功劳多大,都不能加以纵容和包庇,都应该依法制裁。”

  但并不是所有人都认同这种观点。上世纪50年代,彭真同志在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发言强调:“在少数国家工作人员中还有这么一种思想,他们以为法律是只管老百姓或只管小人物的,至于大干部、大人物……对法律遵守不遵守,是无关重要的。”彭认为“这是完全错误的”。他提出,“一切认为国家机关可以违法的思想,实际上是一种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反动统治阶级的思想,必须反对它。”在这次会上,彭真用“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样简洁的语言表明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但这个说法在随后的十年动乱中显得苍白无力。到了1980年,中央决定修改宪法。1981年6月底,彭真受命主持宪法起草工作。

  当时无论是中共党内还是各界群众对宪法修改都非常关注。人们都在思考,如何才能防止类似文革的情况再次发生,并提出了各种各样的意见。

  彭真在思考一些他认为更为重要的问题。他希望给未来的宪法一种不能逾越的法律效力和地位。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原秘书长岳祥表示,“彭真强调宪法是根本大法,任何人不能超越。宪法草案写完后,他又加进去了这方面的内容。”

  彭真同时要做的事情是恢复“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从未真正得到贯彻过的原则。“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规定在1954年宪法被写入,但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都去掉了。1982年宪法在彭真的努力下,又恢复了该条规定。

  他反复强调,对于违法犯罪的人,不管他资格多老,地位多高,功劳多大,都不能加以纵容和包庇,都应该依法制裁。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法院依法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管你是什么人,都要服从法律,在法律面前不承认任何人有任何特权。

  这个讲话背后隐含的一个复杂问题是,如何处理执政党和宪法法律的关系。邓小平曾讲,“斯大林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制,毛泽东同志就说过,这样的事件在英、法、美这样的西方国家不可能发生。”毛泽东虽然认识到这一点,但是由于没有在实际上解决领导制度问题,以及其他一些原因,仍然导致了“文革”十年浩劫的发生。

  1982年彭真在主持宪法起草工作时,特别主张“把宪法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党要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任何组织不得有超越宪法的特权”写入宪法。他指出,党章这样规定,宪法也这样规定,这就解决了过去我们国家所没有或者没有明确解决的问题,就解决了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这个关键问题。

  在中共要守法的问题上,彭真讲得非常透彻,大体上就是三句话:中共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中共也领导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中共自己也在宪法和法律范围之内。

  傅洋认为,归根结底仍旧是“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个理念,党自己也不能超越。最高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刘复之认为,“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即便是对于曾给其个人和整个中国带来深重灾难的“四人帮”等人,彭真所坚守的“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并未改变。1980年,彭真担任“两案”审判指导委员会主任。在当时,主张对主犯判处死刑的观点为数不少。但彭真清醒地意识到,这是对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考验。

  他的观点是,必须严格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特别法庭只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罪行,不审理路线错误,不解决党纪、军纪、政纪问题。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重调查研究,重证据,彻底查清林彪、江青集团的罪行,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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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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