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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行政诉讼制度追溯 “民告官”曾遭激烈反弹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0年11月26日11:30


  民可以告官

  当宪法最终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写入的时候,人们尚不清楚,将给未来带来多大的影响。

  比如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简单的“控告”两字,成为七年之后正式确立“行政诉讼”的宪法依据。但在当时,人们并未意识到,这些字眼意味着什么。

  到了1982年制定民事诉讼法的时候,彭真指示,在原本并没有行政诉讼规定的草案中加入“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适用本规定”。当后来陆续有人将行政机关告上法庭的时候,人们才发现,原来“民告官”已经有了它的合法依据。

  一旦民告官逐渐成了事实,便遭到行政机关的激烈反弹。傅洋向《中国新闻周刊》回忆他亲历的一次立法。1982年8月,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制定《海洋环境保护法》,这部法律规定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但交通部坚决不同意。他们的意见是,港监的帽子上有国徽,怎么能告港监?

  多次交换意见,但就是谈不下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原副主任张春生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彭真在那年年底,找了四位副委员长,一起找交通部部长、副部长谈。彭真说,你的处罚如果人家不服,应该有个说理的地方。”

  “彭真又接着讲,一个远洋舰队的船长,从船员干到船长、干到大副,一般得要十五年到二十年的时间,如果你们的处罚吊销他们的证照,就是打破了他的饭碗,对于这个打破饭碗的事情,还不允许别人到法院去告么?如果人家告得对,你们就该改变处罚。”

  其他几位副委员长都参加了说服工作。即便如此,交通部负责人仍不同意,说,老百姓告政府,没有这个法律规定。

  彭真当即让在场的法工委负责人念宪法,就是第四十一条。并解释说,其中的“控告”就是可以向法院起诉,并且民事诉讼法(试行)中行政诉讼规定的宪法依据也在于此。念完宪法,那位负责人再无话说,不敢公然反对了。

  到了1988年的时候,已经有130多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了可以受理的行政案件。建立完善的行政诉讼制度已经迫在眉睫。

  早在两年之前成立的行政立法研究组已经在研究这个问题,起草行政诉讼法试拟稿,并很快形成了草案。1998年10月,在经过审议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公布草案征求意见。

  阻力随之而来。1989年年初,国务院法制局在皇城根召开有各省级单位和较大市政府法制局、处负责人参加的会议。会上有人就提出来,“如果公民可以告政府,政府还有什么权威?”更强的反对意见是:民告官会助长“刁民”告状。

  尽管如此,由于彭真在早年的民事诉讼法(试行)中加入行政诉讼的条款,早已经使得行政诉讼深入人心,《行政诉讼法》最终在1989年4月毫无悬念地获得通过。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胡康生对《中国新闻周刊》表示,“这是一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律,这个制度的建立使得人民群众的权益在受到行政机关侵害时有了司法救济的途径。”

  张春生亦认同这种观点。他认为意义不止于此,行政诉讼制度的确定,使得更多关于行政程序的法律被制定出来,政府主动也好,被动也好,都必须在合法的范围内行使权力,必须自我约束,否则就可能被告上法院。

  行政诉讼制度确立过程中,另一部重要的法律《民法通则》也在“二彭”的具体关心下开始起草。它要解决的一个基本问题是,在政府行政行为等公权力之外,公民与公民,公民与企业、社会机构,公民与政府之间也可以具有平等身份。它们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可以自由从事法律不禁止的一切活动。

  胡康生表示,如要评价那十来年的立法工作,《行政诉讼法》是一个里程碑,《民法通则》则是另一部意义深远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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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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