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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稳定物价初见效 没必要全国性价格干预

来源:新京报
2010年12月01日02:16
  本报讯 (记者钟晶晶)国家发改委昨日在网站发文称,经过各方努力,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工作已取得初步成效,目前还没有必要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价格临时干预措施。

  国务院近日下发的《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提出,必要时可对重要的生活必需品和生产资料实行价格临时干预措施。舆论认为这可能影响市场经济机制发挥作用,甚至回到计划经济时代。发改委昨日解释称,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是为了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同时也有法律依据。

  我国《价格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

  此外,即使政府采取价格临时干预措施,这种干预措施也只是暂时性、辅助性的,不会改变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定价的自主权,不会影响企业的一般生产经营活动,更不是向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回归。

  针对部分商品价格过快上涨,目前各地也预备了临时限价措施,如昆明表示,如菜价涨幅过快过大,政府将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对蔬菜价格实行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控制,以保持蔬菜价格基本稳定。

  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主要分为两种:针对生产企业的提价申报和针对流通企业的调价备案。其中生产企业若要提价,不管涨多少,都要申报;流通企业调价备案则要满足:一次提价超过4%、或10天连续提价超过6%、或30天超过10%。

  链接

  临时干预价格措施两度启动

  我国曾两度启动过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一次是针对2003年“非典”时期部分中药材和消毒用品价格暴涨,一次是针对2008年初少数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过快上涨。

  2008年,我国出台《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并将成品粮及粮食制品、食用植物油、猪肉和牛羊肉及其制品、乳品、鸡蛋、液化石油气(政府制定出厂价格和零售价格的除外)等6种商品列入了价格干预的物品范畴。

  17类药价最高零售价下调

  本报讯 (记者钟晶晶)发改委昨日宣布,决定从12月12日起,降低头孢曲松等部分单独定价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调整后的价格比现行规定价格平均降19%,预计每年可减轻群众负担近20亿元。

  此次降价涉及抗生素、心脑血管等十七大类药品。如中美上海施贵宝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卡托普利(商品名:开博通,12.5mg×20片)从34元降到22.1元,降幅为35%;罗氏公司生产的头孢曲松(商品名:罗氏芬,1g注射剂)从93.8元降到65.7元,降幅为30%。

  据了解,2005年以前发改委对特定企业,包括国内知名品牌企业生产的药品实行单独定价。发改委表示,此次降低药品价格是根据目前药品成本下降以及供求关系变化作出的,将分期分批降低偏高药品价格。

  对此,有不愿具名的宏观经济评论人士表示,政府下调药价减轻老百姓负担是好事,如果这样的举措可以建立一个制度性安排而不是非常时期的举措则更好。

  作者:钟晶晶
(责任编辑:高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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