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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平顶山致76死矿难终审维持原判 矿长获死缓

来源:大河网
2010年12月01日18:33

  12月1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平顶山市依法对“平顶山9.8矿难”案主要责任人——平顶山市新华区四矿原矿长李新军等被告人进行了二审公开宣判,驳回五名被告人的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一审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并罚,对被告人李新军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核准一审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被告人韩二军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四矿是一家技术改造矿井,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根据河南省安全生产领导小组2008年下发文件,应当停工停产整改。在长期技改和停工整改期间,被告人李新军、韩二军、侯民、邓树军等人作为矿长及分管技术、安全、生产的副矿长,组织工人擅自开采己组煤层,在明知该矿属于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存在瓦斯严重超标等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况下,不仅不采取措施解决瓦斯超标问题,反而多次开会要求瓦斯检查员(以下简称瓦检员)确保瓦斯超标时瓦斯传感器不报警,否则予以罚款;指使瓦检员将井下瓦斯传感器传输线拔脱或置于风筒新鲜风流处,使瓦斯传感器丧失预警防护功能;指使他人填写虚假瓦斯数据报表,使真实瓦斯数据不能被准确及时掌握,有意逃避监管,隐瞒重大安全隐患;并以罚款相威胁,违规强令大批工人下井采煤。被告人袁应周作为生产矿长助理,明知井下瓦斯传感器位置不当,不能准确检测瓦斯数据,安全生产存在重大隐患,仍按照李新军、韩二军的安排,强行组织大批工人下井作业。

  2009年9月8日,被告人侯民、袁应周等人在该矿刚发生过冒顶事故、监管部门指令限期整改的情况下,仍强行组织93名矿工下井生产。由于之前的冒顶事故导致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井下积聚大量高浓度瓦斯,而瓦斯传感器被破坏后无法正常预警,误导瓦检员送风排放瓦斯,使瓦斯浓度达到爆炸界限,煤电钻电缆短路产生高温火源引发瓦斯爆炸,致76人死亡、2人重伤、4人轻伤、9人轻微伤。

  2010年11月16日,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李新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韩二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侯民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邓树军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以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判处被告人袁应周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对被告人李新军、韩二军的全部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一审宣判后,李新军等五名被告人均以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定性错误,量刑重为由提出上诉。

  针对各被告人的上诉理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有多名证人证明李新军等人指使破坏瓦斯检测设施、禁止瓦斯检测设备在超标时报警、指使填写虚假瓦斯报表、组织工人超员下井生产等行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李新军、韩二军、侯民、邓树军为谋取非法暴利,拒不执行各级监管部门严禁组织生产、责令停工整改等一系列规定,在明知新华四矿存在瓦斯超标等重大安全隐患,随时可能发生瓦斯爆炸等重大事故的情况下,长期置井下矿工于无瓦斯预警防护的高度危险之中,并且还指使他人破坏瓦斯传感器,强令大批工人下井作业,导致瓦斯爆炸,造成重大伤亡事故。其主观上具有放任不特定多数人伤亡后果发生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破坏安全设施、强令工人下井、掩盖安全隐患等一系列积极、主动行为,均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袁应周作为新华四矿的生产矿长助理,明知新华四矿井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仍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责任编辑:刘士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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