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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青年上网捏造恐怖虚假信息被警方依法拘留

来源:星辰在线
2010年12月02日12:32
长沙警方对袁圆(左一)宣读行政拘留决定。

刘泓超正在更换衣服进拘留所。

  长沙两青年上网捏造恐怖虚假信息被警方依法拘留

  星辰在线-长沙新闻网12月2日讯(记者 王彦峰 通讯员 孔奕 胡喆)因捏造“南郊公园枪击案嫌疑人28日将再度作案”、“长沙‘10.25’案犯罪嫌疑人落网”等恐怖、虚假信息,并在互联网上传播,造成了社会恐慌心理、扰乱了社会秩序,今日上午, 2名犯罪嫌疑人被长沙警方依法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11月25日前后,互联网上一些长沙本地论坛、QQ群中出现了题为“南郊公园杀人犯28号会出来杀人”的帖文,该帖文称“南郊公园杀人犯向公安局挑战,28号会出来杀人,本来我以为是谣言,我们银行从今天开始已经有3个便衣了”。该帖文还“提醒”长沙市民群众28号当天不要随便出门,也不要去银行。帖文内容传播速度极快,一天之内已传播二十几个网站、百余个QQ群,不仅引起了网民的广泛关注与跟帖,在市民群众当中也造成了恐慌心理,极大地影响了社会秩序和公众安全感。

  警方经侦查发现,该帖文系长沙某证券公司员工袁圆(女,22岁)所发。11月24日下午15时许,袁在单位上班时,将前段时间在公交车上道听途说的虚假信息,先后两次通过两个同学QQ群进行了发布。随后该帖文内容由杨某、陈某、李某通过QQ群进行了传播。短时间内,该虚假信息在互联网上的多个QQ群、微博、论坛迅速蔓延,并被国内不少网站、论坛转发。并在互联网上迅速传播开来。袁圆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本以为群是她建设的,就是私有的,并没对外公开,没有想到传播的这么快,现在她很后悔,希望别让父母看到(她被拘留)。

  11月29日下午4时许,互联网上不少QQ群、微博、论坛疯传这样一条虚假信息:在长沙制造“10.25”枪击案的犯罪嫌疑人在长沙市雨花区某安置小区落网,被捕前曾与警方发生激烈枪战,最终因左大腿被警方击中后被擒。该传言还称雨花公安分局一民警在枪战中牺牲,并言之凿凿称信息来源为湖南省公安厅和长沙市公安局。这一传言在网上广为传播后,不少市民群众和新闻单位纷纷打电话到公安机关求证信息真实性。

  经侦查,长沙警方发现捏造该信息的人为长沙某彩色印刷有限公司员工刘泓超(男,23岁)。11月29日中午12时29分和12时34分,刘泓超先后两次在“某高校MBA2010秋季进修班QQ群”中发布了这条由自己杜撰的虚假信息。同一QQ群中的姚某又将此信息向其他QQ群的好友转发,姚某的网友杨某、李某等又通过网络对此信息进行了转发,该信息在互联网上被快速传播开来。

  今日,长沙警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以“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的违法行为,对袁圆、刘泓超等两名违法人员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决定。

  长沙警方表示,南郊公园枪击案和“10.25”枪击案发生以后,公安机关一直在全力以赴地开展案件侦查和对犯罪嫌疑人的抓捕工作,希望尽早将其抓捕归案。一旦嫌疑人落网,警方将在第一时间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警方同时郑重呼吁,这两起案件社会关注度高,市民群众以多种方式予以关注可以理解,但是如果触犯法律,散布谣言,传播恐怖、虚假信息,造成市民群众恐慌心理,扰乱正常社会秩序的,警方将一律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相关链接:

  打击处理利用互联网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有关法律依据

  一、《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二十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条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责任编辑:reny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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