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身着警察制服的朱某不仅让年轻的女大学生高某觉得帅气十足,还给了她切实的安全感。但是,让高某始料不及的是,面前的这位交往两年的“警察”男友竟然是“山寨”版。最终,“山寨警察”朱某构成了招摇撞骗罪。
2008年4月,经朋友介绍,北京某高校女大学生高某开始在网上和外地的朱某聊天。高某先后几次询问朱某的职业,朱某都回答是“派出所小警察”。两个月后,两人便互留了联系方式,一直保持网上和电话联系,并以男女朋友相称。
2010年10月,高某要求从未谋面的男友来北京和自己见面,以示真心。10月12日,在木樨园长途汽车站,朱某着一身笔挺的警察制服出现在高某面前,臂章、肩章、胸前的标识都是全的。之后,两人一起住到沙河某宾馆,并发生了性关系。接下来的两天,高某陪着朱某到天安门、国家大剧院、后海、居庸关长城等处游玩。
几天的交往让高某感到了异常,无论是房费还是门票钱,大部分都是高某付,而且朱某不管到哪里都穿着警服。高某找来朋友梁某,两人一起质问朱某,并要带他到派出所核实情况。朱某这才承认自己不是警察,只是协警(公安局对外招聘的“保安”性质的人员,不属于正式的公安队伍编制)。
据朱某供述,他冒充警察是因为公安局的形象很高大,在社会上也有地位,这样可以让对方喜欢自己、崇拜自己,以此和高某交朋友、发生性关系,并可以占一些便宜,警服是自己偷的。他觉得穿上警服,即使什么都不说,别人也会认为自己是警察。
日前,昌平检察院以涉嫌招摇撞骗罪将朱某批准逮捕。
检察官说法:
我国《刑法》规定的招摇撞骗罪是指,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以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通常具有十分相似的外观表现,但在刑法上的区别却很大。
诈骗罪是一种侵犯财产犯罪,主观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客观上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而招摇撞骗罪,是指以假冒的身份进行炫耀、欺骗,如骗取职位、荣誉、资格等,原则上不包括骗取财物,且必须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骗,招摇撞骗罪直接破坏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及正常活动。
本案中,朱某冒充警察,以达到提升自己形象、交朋友、发生关系、占便宜的目的,虽然采用了“骗”的行为方式,但其主观目的并不是“财”,而是地位、形象,客观上也并未骗取较大数额的财物,所以,朱某构成招摇撞骗罪,而不是诈骗罪。(孙红玲 周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