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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吴忠市纠正王鹏错案 审讯期间或有刑讯逼供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2010年12月03日03:56
2日,王鹏展示释放证明书。 新华社记者 王鹏摄
2日,王鹏展示释放证明书。 新华社记者 王鹏摄

    核心提示

  2日,宁夏吴忠市公安局副局长、新任利通区公安分局局长吴海波向新闻媒体通报:王鹏被“跨省刑拘”案属错案,由市局予以纠正,相关责任人先行免职,将按照错案追究的有关规定进行追究。短短几天时间,一起“跨省刑拘”案何以实现逆转?

  被拘留9天后获释

  3年举报未果,却等来一纸《拘留通知书》

  11月30日和12月1日两天,互联网上一则消息被迅速传播“兰州网民王鹏举报马晶晶被宁夏警方跨省刑拘”。

  一时间,网友跟帖众多,上百家网站转载。被“跨省刑拘”的甘肃省图书馆助理馆员王鹏,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

  老家在江苏连云港的王鹏,2003年考入兰州大学中文系,读书时与现在银川市团市委工作、家在吴忠市的马晶晶是同班同学,且住在同一间宿舍。

  2007年6月毕业前夕,马晶晶在就业意向登记中,将自己的就业单位填写为“共青团银川市委”。同年7月,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员考试正式开始报名,马晶晶当即报考了银川团市委学校部科员一职并参加考试,最后在488人竞聘同一职位的情况下,以笔试、面试双双第一的成绩被录用。

  得知这一消息,王鹏产生了怀疑。在他看来,马晶晶大学期间“特爱玩电脑游戏,几乎每天晚上都在宿舍玩电脑游戏到12点”,“除了体育课,其他课程很多因不及格而补考,总成绩总是排名倒数几位”,能获得这样一个职位与其父任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某部门副厅级官员、其母系吴忠市厅级官员的家庭背景可能有关。

  随后,王鹏分别向国家公务员局、银川团市委进行了长达3年的举报。但这些举报信发出后并没有什么结果。

  令王鹏想不到的是,3年的举报,等来的是一纸《拘留通知书》。

  11月23日,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分局民警赴甘肃找到王鹏。

  “找到我后,警察向我出示的《拘留通知书》显示:涉嫌“诽谤罪”,依法对我予以刑事拘留。”王鹏说。随后,王鹏被关进吴忠市看守所。

  然而,12月1日晚间,在看守所的王鹏又收到吴忠市公安局出示的《撤销案件决定书》,警方向他宣布:以涉嫌诽谤罪对王鹏依公诉程序办案存在执法过错,予以纠正。王鹏当即获释。

  启动错案追究调查程序

  从实体法到程序法,案件都存在适用过错

  “王鹏涉嫌诽谤案是一起错案,今天召开新闻发布会,由我来宣读吴忠市公安局对这一错案的处理决定。”12月2日,吴忠市公安局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吴忠市公安局副局长、新任利通区公安分局局长吴海波向媒体通报了“关于纠正王鹏涉嫌诽谤案件的决定”。

  决定称:“2010年10月15日,吴忠市利通区银塔小区居民马晶晶以被王鹏诽谤为由,向我利通分局刑警大队报案,要求受理调查。11月23日,王鹏以涉嫌诽谤罪被刑事拘留。经审核,该案办理中存在执法过错。我局经研究决定:(一)责令利通区分局立即撤销案件,对王鹏解除刑事拘留。(二)按照错案追究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当事人员的责任。”

  吴海波同时通报说,经吴忠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处理本案件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市公安局副局长、利通区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利通区公安分局党委书记、局长何泽祥予以免职;责成利通区区委对负有分管责任的利通区公安分局党委副书记、政委汪红东予以免职;责成有关部门对涉及本案件的相关事宜作进一步调查。

  吴海波在回答本报记者“王鹏案件究竟错在哪里”的提问时说:“利通公安分局以"公诉"程序来刑拘王鹏,认为王鹏的行为已经"严重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涉嫌诽谤罪,使这一案件从实体法到程序法上都存在适用过错。本着有错必究的基本原则,吴忠市纪委、市检察院、市公安局联合组成调查组,启动错案追究调查程序。”

  审讯期间是否存在刑讯逼供

  王鹏说,存在用脚踹、用手指敲击他前额的逼供行为

  12月2日下午,吴忠市利通区一家旅馆内,被无罪释放的王鹏向记者讲述他因涉嫌“诽谤罪”被刑拘和获无罪释放的感受时说,“吴忠市公安局及时正确做出处理,撤销对我诽谤罪的指控,我对此感到欣慰。”

  王鹏告诉记者,他在接受利通区公安分局办案民警审查期间,民警对他有用脚踹、用手指敲击他前额的逼供行为。并且,整个讯问过程没有全程录像,仅在开始讯问时录了一小部分。对此,他认为警方应该认真调查,还他一个公道。

  在2日的新闻发布会上,针对有媒体提出的“王鹏的父亲王志昌称,警方在拘捕王鹏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的问题,请问是否属实?对王鹏错案是否适用国家赔偿”等问题,吴海波表示,2日上午,调查组已经开始和当事人王鹏进行调查谈话,相信一切会严格按法律程序和相关规定进行。

  在利通区公安分局,记者见到了从兰州赶来接王鹏回家的甘肃省图书馆典阅部主任徐双定。“在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和地方党委、政府的果断处置下,王鹏一案这么快有了结论,我们感到很高兴。”徐双定说。

  徐双定告诉记者,他所在单位是12月1日17时接到吴忠市公安局通知来接王鹏回家的。他对王鹏的评价是:“小伙子工作挺踏实,表现挺好,没想到会惹上"官司"。”

  12月2日,吴忠市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局长徐耀说:“11月30日,王鹏错案经网络"曝光"后,市委、市政府立即指示我们了解核实情况及时做出处理。针对这一错案,我们在进行深刻反思的同时,将举一反三汲取教训。有关案件的进一步调查情况将及时予以公布。”

  专家认为

  利通公安分局办理此案涉嫌越权和滥用职权

  林治波 赵野

  针对此案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记者采访了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

  周教授曾在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挂职担任副检察长,对司法实践十分熟悉。

  周教授告诉记者,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公安分局在办理此案时,涉嫌越权和滥用职权。

  周教授说,利通公安分局是以“公诉”程序来刑拘王鹏的,其理由是王鹏的行为“严重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这个理由不能成立。2009年,公安部曾发通知,“诽谤罪”涉嫌严重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因为诽谤罪引起群体性事件;

  二是诽谤外交使节等;

  三是因为诽谤引起其他严重后果。

  王鹏所进行的举报,显然不构成上述三项严重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罪名,所以不能被提起公诉。

  周教授认为,即使有关当事人认为名誉受到伤害,也可以启动民事诉讼,但民事案件应由法院审理,公安机关无权直接介入。

  周教授说,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人居住地司法机关管辖;公安部出台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也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亦可。而吴忠市公安局既不是王鹏犯罪所在地,也不是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因此,利通公安分局在办理此案时,涉嫌越权和滥用职权。

  编辑点评

  王鹏恢复了自由,事件进展到此,看似圆满,但我们不禁要问:王鹏所举报的“马晶晶公务员考试存在作弊行为”是否属实?是谁在吴忠警方的“跨省刑拘”中施加了影响?王鹏错案背后的问号,值得继续追寻答案。

  作者:王鹏 (来源:人民日报)
(责任编辑:周径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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