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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妇大出血为生育拒手术 医院决断开刀救命(图)

来源:大洋网-信息时报
2010年12月04日02:21
社会1-1  暨大一附院医务部副主任蔡湛宇接受记者的采访。本版摄影 信息时报记者 郑启文

社会1  医院对产妇进行救治。本版摄影 信息时报记者 郑启文

  大出血命危,产妇拒手术 医院作决断:开刀救命

  □本版撰文 信息时报记者 李楠楠

  本版摄影 信息时报记者 郑启文

  还记得三年前北京发生的“丈夫拒签字致孕妇死亡案”吗?这样的悲剧差一点再次上演。昨日,家住广州东圃的汕头籍孕妇杨萍(化名)因子宫内大出血入院,医生诊断后称需即刻进行剖宫手术取出小孩清理子宫,如果不及时手术的话,将直接危及产妇和胎儿的生命。但孕妇却迟迟不肯手术,理由是担心剖宫产出后不是男孩,之后再怀孕需两年后。双方“拉锯战”近两个小时后,在孕妇仍不同意情况下医院和家属签字进行手术,术后保住产妇性命,诞下的男婴在4个多小时后死亡。

  对此医院方表示,在《侵权责任法》赋予医院紧急情况下可擅自“开刀”权利下,也给予患者更高的选择权,而一些法律条文中未清晰表达,则加大了他们的救人风险。

  怀孕38周胎儿被查没心跳

  昨日早上6时左右,当怀孕38周的孕妇杨萍(化名)被紧急送往暨大一附院时,或许她并没想象到之后几个小时会发生如此复杂情况。虽然几年前她已诞下一女婴,但家人对将出生的这个小生命抱着更大希望,他们更希望产下的是一名男孩可延续香火。几天前,已“见红”(即产生前下体的出血)的杨萍被家人送到天河区某区级医院准备临盆生产,但随后一直未见动静。

  昨日凌晨,医生检查后突然发现孕妇怀孕胎盘有下坠,而且当时听到胎儿没有“胎心(即没有心跳)”。随后,杨萍被紧急送到了暨大一附院,当时孕妇和家属抱着相同的希望,就是不管如何都将孩子顺产下来。

  入院后,医生的检查首先又让他们找回了希望,因孕妇体内仍有胎心迹象。之后医生又做出进一步诊断,高度怀疑孕妇是胎盘早剥而导致的胎盘子宫卒中,需马上进行剖宫手术取出胎儿。这让杨萍和家属都傻眼了,他们完全没有做好剖宫产的准备。

  为生下一胎不愿剖宫产

  “孕妇当时说自己生过一个女孩,怕再生一个女孩,剖宫产要两年后才能再受孕,而且再怀孕风险很大。”参与抢救的暨大一附院妇产科主任李瑞满回忆,孕妇和家属有很强的重男轻女观念,这个观念也导致之后的一场“拉锯战”。李瑞满称,胎盘子宫卒中病人处理晚了,子宫是不收缩的,且会导致大出血甚至DIC(弥散性血管内凝血),需进行子宫切除。也就是说,如果不及时对孕妇进行剖宫产手术,对子宫内的出血进行控制和处理的话,大人最直接情况会因大失血而死,即便后期能止住血,也会造成子宫坏死。而胎儿则会因子宫内血液过多窘迫致死。

  医生在努力做家属的工作,而此间杨萍已出血接近两百毫升,“像来月经一样出血”,一名医生回忆到,此时他们已估计到孕妇子宫内出血会更严重。

  一个小时后,家属终于同意签字手术,但患者本人仍坚决不同意手术,“她反复说担心剖宫后产下来的还是女孩。”李瑞满表示,虽有了家属的签名,但在患者清醒的情况下,医院原则上还需获得患者本人同意。

  “最后我们请示了领导,本着患者的生命权第一位的原则决定进行紧急抢救。”医院医务部副主任蔡湛宇表示,因患者本人昏迷或找不到患者家属,他代表医院签字进行紧急手术的一年中就有七八次。终于,经过两个小时的拉锯战,杨萍昨日早上八点多被送进了手术室。

  诞下男婴4小时后早夭

  “一打开子宫,孕妇盆腔内出血已达到700多毫升。”李瑞满称,如迟点手术胎儿肯定死亡,孕妇也会有很大危险,而38周孩子也已足月完全可剖宫产下。剖宫后,在昨日早上10时左右,孕妇顺利产下了一名六斤半的男婴,婴儿出生时评分仅为濒临窒息的5分,六分钟后已提升到较为良好的9分。李瑞满称,术后医生护士们告诉杨萍这条命是捡回来的,当她看到自己子宫内出血的情况,才恍然说了一句“我也不知道”。据介绍,由于母子都平安且诞下的为男婴,术后患者和家属都向医院和医生表达了谢意。

  术后的杨萍恢复比较正常,截至昨晚九点,医生称其情况相对稳定,但有一点心衰的情况。相比之下,男婴诞出后即刻被送进新生儿科进行抢救,据介绍,由于母体子宫内出血严重,新生儿出生后情况也会很复杂,首先需解决的是孩子窒息的问题,经过抢救窒息情况基本消除。

  “但之后更严重情况出现了,婴儿肺出血很严重,插管后血还是拼命涌出来。”医院儿科主任柳国胜表示,这主要是孕妇DIC而导致小孩凝血功能下降,且之前由于签字“拉锯战”使得孩子在孕妇体内时间过长,导致男婴宫内缺氧。遗憾的是,经过抢救,男婴仍于昨日下午两点多钟早夭。

  医院:

  患者虽表谢意但仍有风险

  这样惊心动魄的抢救过程,也让人想起2007年发生在北京轰动全国的“丈夫拒签字致孕妇死亡案”。对此,暨大一附院医务部副主任蔡湛宇也表示,目前的法律也给予患者很高的选择权,面临这种情况医院其实也很困惑。“首先对于医院来说生命权肯定是放在第一位,但如果患者病人不愿意签字手术,医院也很难决定。”他表示,虽签字权不能作为医院的免责条例,但对于医务人员来说是一种特殊合同的方式,必须严格按照这个方式进行操作。

  据介绍,在今年7月1日颁布的《侵权责任法》中第55条明确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而这个案例患者本人是清醒的,但她做出的决定又是与医学的判断相悖,这就是困惑所在,加大了医院的救人风险。”蔡湛宇称,这样的情况并不少见。

  蔡湛宇称,虽《侵权责任法》在之后的第56条提到“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但结合本案例又很模糊,“不能取得”是怎么样的概念,如患者昏迷家属没在就很好理解,但如果无法获得患者本人正确的判断,是否也能称作不能获得呢,其实临床上很多患者和家属对病情的判断都要远远低于事实,“这些法律中没有说清,如果事后家属要告医院,我们也很难说。”

  法律专家:

  救与不救都有“险” 专业判断应占上风

  “这个时候医院其实面临着巨大的抉择,选择做有风险,选择不做也有危险。”广东行政学院教研室主任、省律师协会医疗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宋儒亮表示,当从救人的角度来说,风险并不等于危险,风险也意味着机会,所以其中关系只能靠医院自己去掂量取轻重。

  在针对《侵权责任法》在“不能取得”一词中是否过于模糊,宋表示,法律不能应对任何情况的千差万别,但针对此,即便患者当时是清醒的,但不代表着其意见是对的,医院要有自己的判断,如果拿准不进行手术会导致严重后果的,此时专业水准应该占据上风。他同时提醒,《侵权责任法》在55条中还有一个条款往往被忽略了,就是“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因为如果患者病人抗拒情绪过大,而且与医学救治准则相悖的,也可以认定是不宜向患者说明的,转而向近亲家属说明后取得同意。

  他表示,其实除了《侵权责任法》外,《职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多部法律都规定医生在紧急情况下不能拒绝抢救病人,也有义务救治病人,这也是对医院方面的保护。

  事件经过

  事发:几天前,已“见红”的杨萍被送到天河区某区级医院准备临盆生产。

  转院:昨日凌晨,检查后没有“胎心”,被紧急送到暨大一附院。

  危险:医生怀疑胎盘子宫卒中,需马上剖宫手术,否则将危及产妇和胎儿生命。

  难题:家属与产妇担心剖宫产后如果不是男孩,要再生的话要等两年,拒绝手术。

  转机:一个小时后,家属终于同意签字手术,但产妇本人不同意。

  为难:有了家属的签名,但在患者清醒情况下,医院原则上还需获得患者本人同意。

  决断:医生请示领导,本着患者的生命权第一位原则决定紧急抢救。

  解决:两个小时拉锯战后,杨萍昨日早上八点多被送进了手术室。

  结果:婴儿肺出血很严重,经抢救无效,于昨日下午两点多早夭。

(责任编辑:曾安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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