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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降低基本药物价格 实行挂网限价将动态调整

来源: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2010年12月04日02:43
  华西都市报讯(记者刘春梅)昨晚,记者从省卫生厅网站了解到,日前卫生厅已发出《关于对四川省基本药物挂网限价进行动态调整的通知》,今后我省基本药物挂网限价将参照外省中标价进行动态调整。此举将进一步降低我省基本药物价格。

  根据卫生厅网站介绍,11月24日起,《四川省基本药物采购配送管理办法(试行)》已进行了有关内容的调整。原文关于“按国家和四川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零售指导价格倒扣15%作采购限价”的规定,已修改为“国家基本药物及四川省基层补充药物集中采购价格,将根据国家和省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基本药物价格文件或外省中标价格情况进行适时动态调整”。这一修改或标志着我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价格有了更低的上限。

  《通知》规定,根据新修订的《办法》,决定对我省基本药物挂网限价参照外省中标价进行动态调整。动态调整的范围覆盖《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09版基层部分》和《国家基本药物四川省基层补充药物目录(2009版)》涉及的药品共338种,且需截至2010年10月23日以上范围内的品种仍在我省参与基本药物集中上网采购。

  关于“外省中标价格”,《通知》解释为以卫生部网站等途径收集到的2010年10月18日仍在执行的药品中标价为准。但属于下列情况的外省中标价格不予采信:按照国家规定顺加作价后其零售价格超过目前国家零售价的,以及有当地药品招标机构相关文件或证明材料证明,该中标药品在中标地区至今一年以上时间没有进行任何交易的。

  根据《通知》介绍,此次动态调整中,相同药品通用名、相同品规、相同质量层次的药品,选择已挂网所有生产企业可采信的外省中标价核算该品规的平均价。若差比价关系内,所有品规的外省平均价均高于或等于我省挂网限价的不予调整,若任一品规的外省平均价低于四川挂网限价,则该类药品纳入本次动态调整限价将降低的品种范围。若外省平均价的低价来源少于3个外省中标价时,则选择第二低的外省平均价为动态调整依据。

  按照《通知》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对动态调整结果进行确认后,全省上网医疗机构按照文件规定的时间执行,不予确认的,将取消该药品在我省的网上集中采购。
(责任编辑:侯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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