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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驾车被认定闯红灯告交警大队 现场无摄像头

来源:北京晚报
2010年12月05日17:14

  咬定没闯红灯

  挑战交警眼力

  本报讯(通讯员房海强 记者孙莹)武先生驾车被交警以闯红灯当场处罚,武先生否认违法,不服处罚提起诉讼。记者昨日获悉,石景山法院维持了交警大队的行政处罚。同时,车主和执勤民警“一对一”处罚如何认定证据也在判决中体现出来。

  今年3月18日,武先生驾车在路口红灯禁行时继续通行,被执勤交警发现拦下,欲对其进行处罚。但路口没有安装“摄像头”等交通监控设施,武先生一口咬定没闯红灯。武先生申辩之后,执勤交警按照简易程序向他出具了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罚款200元,扣3分。武先生不服,将交警大队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简易程序作出处罚决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实施。在公安交通执法这种比较特殊的行政管理领域,违法驾驶往往是瞬间发生,不留痕迹,通常可以是执勤交警当场发现、当场处理。此案中,执勤交警依据其观察到的事实,当场认定武先生驾车闯红灯。对此,武先生没有充分证据反驳,也无证据证明交警滥用职权。因此,对执勤交警的事实认定,法院应予采信,判决维持了交警大队的行政处罚决定。

  在受罚车主与执勤交警“一对一”证据的情况下,如何采信证据并认定事实?法官表示,相关法律授权交警对交通轻微违法按简易程序处理。除非车主可以拿出更有力的证据推翻交通队的举证,否则将承担败诉后果。如果车主可以提供以下证据,一般不适用“警察证言优先”规则:一是警察当时不可能亲眼目睹的证据;二是警察故意滥用职权的证据;三是交通监控技术设施等证明其是否“闯红灯”的证据。

(责任编辑:肖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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