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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加快发展公租房 单套公租房面积不大于60m2

来源:大洋网-信息时报
2010年12月07日01:15

  省政府出台意见加快发展公租房 单套公租房面积不大于60m2

  信息时报讯(记者 周秋敏) 昨日,省政府官网公布了《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根据该《意见》,新建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面积控制在60m2以下,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5年。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逐步纳入保障范围。鼓励社会投资建设公租房。

  鼓励社会投资建公租房

  《意见》明确,公共租赁房只租不售、循环使用,着重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职工住房问题,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有稳定职业并在就业地居住满一定年限、符合保障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逐步纳入保障范围。

  根据《意见》规定,新建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并可根据申请家庭的人口规模配租不同面积的套型住房。具体保障对象条件及收入线标准由市、县政府确定,定期向社会公布。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政府购房优惠政策(包括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及已租住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公房的家庭,不得租住公共租赁住房。

  据悉,公租房将可采取多种形式筹集房源,可以由政府投资建设,也可以由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政府鼓励社会建设。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和产业园区,各市、县政府应当统筹规划,按照集约用地、集中建设的原则,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出租;鼓励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以独资、集资或股份制的方式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并给予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有关优惠政策。

  租金实施年度动态调整

  《意见》指出,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单位,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政府批准,可以利用自用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纳入当地政府公共租赁住房规划(计划)实行统一管理,优先向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出租;剩余房源可由当地政府以成本价收购后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合同管理制度,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5年,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经资格审核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住房,及时缴纳租金和其他费用。

  《意见》明确,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水平由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租赁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租房区域、位置条件和建设管理成本等,按照不高于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平均租金的80%和住房困难群体的收入水平分层次确定,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租金的具体标准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责任编辑:高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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