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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2010年12月10日03:12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文件,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

  药企违规两次两年内不得参加招标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明确,我国将以省为单位建立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这一平台是政府建立的非营利性网上采购系统。指导意见提出了建立和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15项主要措施。

  实行集中采购统一配送

  指导意见的总体思路是,实行以省(区、市)为单位的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最大限度地降低采购成本,实现基本药物安全有效、品质良好、价格合理、供应及时,促进基本药物的生产和供应,使群众真正得到实惠。

  采购结束3日内应公开价格

  指导意见要求,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在采购结束3日内主动向社会公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价格、采购数量和中标企业,接受社会监督,同时报卫生部备案并抄国务院医改办公室。鼓励新闻媒体等社会各界监督基本药物采购过程。

  集中采购价不得高于市场价

  指导意见指出,市场实际购销价格应作为基本药物采购的重要依据,原则上集中采购价格不得高于市场实际购销价格。卫生部和国家发改委要收集汇总各地市场价格调查情况,建立基本药物价格信息库。

  建立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

  建立严格的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对蓄意抬高价格或恶意压低价格,供应质量不达标的药品,向采购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个人进行贿赂或变相贿赂的,一次违规严厉警告,并限期纠正或整改;逾期不改或二次违规的,将公布违法违规企业和法人代表名单及违法违规情况,全国所有省(区、市)两年内不得允许该企业参与本省(区、市)任何药品的招标采购。

  指导意见明确,2011年4月1日起,各省(区、市)不得采购未入药品电子监管网及未使用基本药物信息条形码统一标识的企业供应的基本药物。据新华社

(责任编辑:侯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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