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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公布串通涨价最高罚五百万严重扰乱市场追究刑责

来源:法制日报
2010年12月11日09:10
  本报北京12月10日讯记者李立国务院今天公布修改后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并于当日实施。新规定对串通涨价、恶意囤积、捏造并散布涨价信息等价格违法行为,加大了惩罚力度。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最高罚500万元。对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规定还加大了对不执行法定价格干预措施或紧急措施的处罚力度,罚款上限由现行1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

  对恶意囤积行为,原规定虽有处罚规定,但对“恶意囤积”的具体表现缺乏明确表述,在实际执法中难以认定。新规定划清了企业正常存储与恶意囤积的界限,明确恶意囤积行为是指“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后仍然继续囤积的行为”。对恶意囤积的罚款上限,由5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同时,新规定相应加大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以其他手段哄抬价格行为的处罚力度。

  新规定增加了处罚对象,比如推动市场价格过高和过快上涨的幕后推手,以及对经营者、行业协会等以外的其他单位散布虚假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依法应由其他主管机关查处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提出依法处罚的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应当依法处罚。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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