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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全国摔跤冠军涉黑案续:判20年罚近500万(图)

来源:城市晚报
2010年12月14日01:00

  《前全国摔跤冠军涉黑案开庭》接续>>

  记者 韩冰 报道/摄

  本报松原讯 12月13日,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对以张家强为首的涉黑团伙公开宣判。张家强涉黑团伙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长达262页,法院宣读了近三个小时。

  曾获全国摔跤冠军

  张家强绰号强哥,1968年1月25日出生,家住松原市宁江区。他家中有兄弟五人,他排行老四。张家强曾在吉林省体工队从事摔跤运动,并两次在全国青年摔跤锦标赛上获得过57公斤级摔跤冠军,被誉为“东北小老虎”。1990年,他因伤病退役回到松原后,曾承包过一辆大货车进行长途运输,还开过洗浴中心、“歌舞餐厅”,涉足农业和房地产开发,创办了松原市圣水湖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并投资开发了“阳光家园”等商贸住宅小区。从2000年开始,张家强纠集吴迪、李金城等人,依仗其在社会上的势力,通过有组织、有预谋的违法活动获取经济利益。

  2006年6月9日,张家强曾因涉嫌敲诈勒索被前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07年6月8日解除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于2009年10月15日被松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等,于2009年11月17日由松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0年9月27日,松原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张家强等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等多项罪名。

  按全部犯罪处罚

  法院认为,张家强所组织、领导的团伙,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参与违法事实13起),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系该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公民合法财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及指使他人采用威胁的手段,强行索要公民合法财物,作案10起,赃款总价值合计人民币641.3万元(其中未遂60万元),数额巨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指使他人采用私接电线的方法盗取国家电能,数额巨大;单独及指使他人以威胁的手段强买强卖商品,作案4起,情节严重;单独及指使他人强拿硬要,作案5起,情节严重;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盗窃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家强所犯的上述犯罪罪名成立。在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家强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被判20年 罚金475.5万元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张家强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70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75.5万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潘洪海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874.72元,依法追缴其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所聚敛的财物及其收益。

  被告人吴迪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其他团伙成员李金城、焦术雷、张建绪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和寻衅滋事罪等,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至9年并处罚金不等。
(责任编辑:黄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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