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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供热收费新合同发布 室温不达标用热按零算

来源:京华时报
2010年12月14日04:16

  供热计量收费用户新版合同发布

  室温不达标用热量按零计算

  本报讯(记者文静)昨天,记者从市容委获悉,本月1日起,本采暖季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的约1200万平方米供热面积的居民用户开始陆续签署新版合同。正式合同规定,热计量用户设定室温后,供热单位须在12小时内确保室温达标。如果卧室和起居室室温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不达标期间居民的用热量按零计算。

  12小时必须“热起来”

  根据合同规定,供热单位需向用户24小时连续供热。室外日平均气温在-9℃以上时,供热单位需确保居民室温在12小时内达标,这比今年9月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的规定缩短了12小时。

  “如果早上8时设定温度,第二天早上8时才达标,时间太长了,缩短12小时,确保居民当天就能享受自己设定的温度。”市供热办有关负责人说。

  新版合同规定,居民将卧室、起居室温度设定在18℃以下时,周围居民用热正常,供热单位需确保居民开启采暖设施12小时内达到设定标准;如居民设定的室温在18℃以上,12小时内将确保室温达到18℃。

  居民可委托测室温

  合同规定,如果居民开启采暖设施12小时后,卧室、起居室室温仍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不达标期间居民的用热量按零计算。室温存在争议,可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测温,以居民委托机构的测温数据为准。

  市供热办有关负责人表示,居民擅自改动居室结构、采暖设施或增加采暖面积;拒绝供热单位入户作业;市政府限制供应天然气、电力、自来水;室外日平均气温低于-9℃等特殊情况导致居民室温不达标,供热单位免予承担责任。

  最好调在14℃-20℃

  实行热计量收费的居民,可自主调节设定室温,鉴于建筑物节能效果以及户间传热等因素,市供热办在正式合同中添加了最佳室温调节区间的建议,建议将室温设定在14℃至20℃之间。

  市供热办有关负责人解释说,如果设定温度过高,不仅由于建筑物及户间传热散热等原因难以实现温度要求,还会导致热量消耗过大;设定温度过低,则会导致短时间内难以满足采暖需求,并会影响邻居的正常采暖。

(责任编辑:马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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