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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修订面临艰难决定 公益诉讼有望年底入法

来源:21世纪网-《21世纪经济报道》
2010年12月14日21:17
  大修还是小修?“二十年基本没动”的民事诉讼法走到岔路口。

  负责民诉法修改工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扈纪华近日透露,今年年底将对民诉法的修改方式做出选择,是全面修订还是以修正案方式修改目前“尚未定调”。她表示,此次酝酿修改的内容包括上轮修改中呼声甚高但最终被搁置的公益诉讼、检查监督、证据等问题。

  学界和实务界对民诉法大修呼声甚高,认为当下大修十分必要,并且时机也已成熟,如果继续沿用小修小补的修法思路,法律自身和司法权威性会降低而不是提高。

  但考虑到修法时间限制和尽快解决现实问题的需要,立法者最终如何取舍,尚未可知。

  学界呼吁大修

  现行民事诉讼法已有20年时间,除了2007年以修正案形式对再审程序和执行程序做过小幅修改之外,再无变动。

  有学者对其评价为“不仅在世界立法史上极为罕见,也创造了中国立法史的法律稳定性纪录。”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谭秋桂教授认为,民诉法在2007年的修改是为了满足司法实践的急切需要而进行的一次小修改,但是即使经过一轮修改,再审和执行程序也仍遗留许多问题。

  比如,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依旧模糊,以至于实践中难以操作,执行程序中条文数量过少,无法详细规定执行程序中应当加以规范的内容,以至于造成必需的执行制度的缺位和执行程序的不完善,不能满足执行实践的需要。

  多次参与民诉法修法讨论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指出,法律的权威性要求非常高,光是靠司法解释填填补补绝非长久之计。此外民事诉讼法技术关联度非常强,牵一发则动全身,只改部分往往导致老问题解决但新问题出现。

  “如果不大修,操作起来存在许多不确定的因素,司法统一成问题,司法权威也就不复存在了。”北大法学院教授潘剑锋直言。

  采访中,学界普遍认为目前大修的条件已经成熟。

  人大法学院教授肖建国指出,民事诉讼法现有的通则式法典,以及最高法院制定的上千条司法解释,已经为修法提供了有利的基础条件,无需观察与等待。

  有学者分析,立法部门举棋不定可能是由于此次修法时间紧张,要在本届人大2013年任期结束前完成,用于修法的有效时间只有两三年,全面修改难度很大。

  在近日召开的“民法与民诉法的立法进程与展望”会议上,肖建国、汤维建等多位民诉学者建议民诉大修。

  扈纪华在随后发言时表示,修法只动部分的话,作为立法者,自己也知道整个逻辑结构和制度设计都会受限,但此次民诉法修改一方面要回应现实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同时又有时间限制,最终如何定调“不仅你们纠结,我们也很纠结”。

  强制执行程序或单独立法

  扈纪华表示,目前民诉法修改的范围包括审判监督、证据、公益诉讼等多个方面,其中针对执行程序是否单独立法的问题,已经召开了数次专家论证会。

  学界普遍认为,执行程序根本不同于审判程序,民诉法基本原则、基本制度、管辖、当事人、证据等规定只能适用于审判程序,而不适用于执行程序。目前将强制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规定在一部法典中,必然并且已经造成立法技术上的困扰。

  国际上通常的执行法律条文一般有300多条,而我国现行民诉法中关于执行程序仅有34条规定。很多执行制度只有原则规定,缺乏实施细则。

  “区区34条规定,怎么去应对法院每年200多万件的执行案件?”肖建国指出,目前的条文未对复杂的执行程序作出可操作规范,司法实践中强制执行程序实际上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导致被民众诟病的执行乱的问题相当突出。

  为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多个有关强制执行的司法解释,规范条文数量达到数百条。

  在强制执行程序单独立法上,学界和实务界达成了高度共识,并做出了积极努力。

  谭秋桂表示,最高院执行局曾起草《民事强制执行法(建议稿)》,中国政法大学民事执行立法课题组也提出了条文数量达400多条的专家建议稿。

  “这些都为我国的强制执行程序从民事诉讼法典中独立出来提供了良好的基础。”谭相信在目前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已经形成高度共识的情况下,立法机关一定会对强制执行程序采取单独立法。

  检察监督、公益诉讼有望入法

  扈纪华表示,除执行程序单独立法之外,检察监督和公益诉讼也是此次修法的重点。

  现行民诉法规定,检察机关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权监督。2007年修法时,围绕是否将检察监督由事后监督扩展到全程监督,法院和检察院两大系统争论十分激烈,最终出台的修正案中未对此部分内容作出修改。

  扈纪华透露,现在法检两家已经在检查监督问题上达成一定共识,此次修法有望对此作出规定,但在具体制度设定中,仍有诸多问题需要厘清。

  “引入检察院监督是否会导致诉讼成本增加甚至引起新的权力寻租?此外,民诉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诉讼,当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作为公权力介入其中,如何做到既能监督,又能保持法院居中审判、当事人平等对抗这种等腰三角形结构不发生倾斜?”

  至于公益诉讼,目前我国民诉法中尚无规定,而在实践中,大量需要诉诸公益诉讼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污染等案件一再出现。

  谭秋桂认为,在公益诉讼方面,目前理论界和实践部门的争议仍然比较大。但是,这些争议已不再停留在要不要的问题上,而是如何科学构建具体的程序和制度的问题。

  扈纪华表示目前对于公益诉讼由谁提起、诉权范围、怎么赔偿等问题已经进入人大修法的研究范围。

  肖建国对此建议,开放民事公益的诉权,允许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个人共享公益诉权。

  作者:胡雅君 北京
(责任编辑: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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