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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新拆迁条例征求意见稿 四方面有待改进

来源:人民网
2010年12月15日19:43
  人民网12月15日电(记者 李婧)国务院法制办今日公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全文,再度就“新拆迁条例”立法征求公众意见。这是自国务院法制办1月29日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以来到现在,“拆迁条例”的最大进展。该征求意见稿立即引发公众强烈关注,本网在第一时间请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对“新拆迁条例”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详细解读。

  “亮点很多,相对于第一稿是个进步,但是仍然有需要改进的部分”姜教授表示。他认为这份文件有四个方面需要改进:

  第一,没有将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纳入到这个条例里。“现在城市拆迁的矛盾不是主要的,城市土地的开发已经趋于完成。现在的主要矛盾在农村。如果集体土地没有纳入到这个条例管辖的范围,那拆迁的主要矛盾实际上没有解决。”姜教授介绍,由于受我国《土地管理法》的限制,该条例对集体土地没有规定。农村房屋的拆迁问题,也不能参照这个条例解决。“如果要把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纳入到这个条例规定的范围,需要更改《土地管理法》。”姜教授建议在明年的全国两会上讨论农村房屋的拆迁问题。

  第二,法院强制拆迁,执行有难度,而且有损法院形象。“征求意见稿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补偿决定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我认为不妥。应该由法院作出裁定,由政府执行。”姜教授认为,法院进行“强拆”不仅对法院的执行能力提出了过高的要求,而且还有损法院的形象和权威性。

  第三,没有规定起诉期间停止强拆。“征求意见稿中,规定老百姓对征收的范围和补偿有异议,可以进行诉讼。可是根据我国的行政诉讼法,诉讼期间拆迁是不停止的。很有可能官司还打着,房子都拆掉了。”姜明安教授认为,房屋征收和补偿是特殊的事宜,应该在诉讼期间停止拆迁,这样才能保障被拆迁人的权益。

  第四,姜教授认为把第一稿中的“因危旧房改造需要征收房屋的,须事先进行民意征询,经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政府方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规定取消是个退步。“现在第二稿修改成"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经市、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也就是说,原居民没有发言权了,还是政府有发言权,我觉得不合适。还应该让居民有发言权,让居民说改造还是不改造。”

  此外,姜教授还提出,从整体上来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有很大进步,姜教授指出了“新拆迁条例”的四个亮点:

  首先,确定体现了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比如禁止暴力拆迁的发生,要求尊重法律程序办事,增加了补偿原则等,这些都是此次征求意见稿中体现现代法治原则的内容。”

  其次,在行政补偿方面有很大进步。“扩大了补偿的范围,明确按照市场价格来补偿,由评估机构来作价,让被迁拆户的权益得到保障,明确了补偿标准。”姜教授认为,最“给力”的进步是有关“回迁”的规定,“规定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这个"就近"解决了很多被拆迁户的难题。”

  三,明确了征收范围。姜教授介绍“有些地区为了发展的需要,把不需要改建的地区进行了拆迁和改造,将好房子给拆掉了,不仅造成了浪费,也损害了居民的利益。这一次明确了征收的范围,规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也就是说,征收土地要经过人大的审议。”

  第四,该文件加强了对拆迁的监督,而且明确了禁止暴力拆迁,和禁止断水断电等不人道的做法。

   (来源:人民网-法治频道)
(责任编辑: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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