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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农民工在城市可参加职工医保 不受户籍限制

来源:重庆商报
2010年12月16日07:52
  本报讯(记者 童江华 实习生 刘梦洁)今后,进城打工的农民工,可在就业地参加当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回农村后可转为城乡居民医保,而且不会中断。昨天,市人社局公布《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称,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等三种不同类型的医保关系可跨险种转移。

  不得以户籍等原因设障碍

  “流动就业人员参保,各地不得以户籍等原因设置参保障碍。”市人社局介绍,农村户籍人员在城镇单位就业并有稳定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参加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其他流动就业的,可自愿选择参加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并按有关规定到户籍所在地或就业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劳动关系终止或其他原因中止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就业地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关系的农村户籍人员,可凭就业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凭证,向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按当地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新就业地由用人单位办理

  市人社局有关人士说,城镇户籍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新就业地有接收单位的,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参加新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无接收单位的,个人应在中止原医疗保险关系后的3个月内到新就业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按当地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3个月内接续缴费次月享待遇

  “流动就业人员转移接续医保,一定要把握好时间,否则带来不必要的麻烦。”该人士提醒流动就业人员,在3个月内转移接续的,原则上不设置待遇享受等待期,从参保缴费的次月起享受转入地相应待遇。办理转移手续期间发生医疗费用时,在规定的3个月内正常转移接续,并足额补缴费用的,转入地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相关的医疗费用;超过3个月的,转入地经办机构不予支付补缴费期间的医疗费用,按转入地中断缴费有关规定执行。

  此外,流动就业人员在新参保地已建立新的参保关系后,不再享受原参保地基本医疗保障参保待遇。建立个人账户的,个人账户原则上随其医疗保险关系转移,个人账户余额通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转移。市人社局解释,今后转为城镇职工医保的,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保规定退休享受待遇,男性缴费年限要达到30年,女性要达到25年。

  政策解读

  医保关系如何转移接续

  市人社局称,我市参保人员在市内跨地区和跨险种转移接续基本医保关系时,原实际缴费年限累加计算,重复缴费部分不得重计。通俗地讲,就是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可转为城镇职工医保,包括农民工大病医保在内,现有的三种医保险种可“无缝对接”。

  如在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制度内转移,转出地医保经办机构确认的医保实际缴费年限,在接收地继续有效。参加农民工大病医保的实际缴费时间,按25%的比例折算为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实际缴费年限。跨险种转移的,参保人员参加城镇医保后,原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保的实际缴费时间,按50%比例折算为参加农民工大病医保的实际缴费年限,按12.5%比例折算为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实际缴费年限。

  作者:童江华 刘梦洁
(责任编辑:侯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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