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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建设问题凸显人权发展的新要求

来源:北京日报
2010年12月20日03:58
  李君如

  进入21世纪,当代中国已经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在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统筹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过程中,社会建设问题被提到了重要位置,人权事业的发展也呈现出新的特点。我们讲要尊重和保障人权,发展人权事业,就必须重视这些新的特点,适应这些新的特点。

  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的阶段性特点,为推进现阶段人权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客观依据

  我们要推进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必须研究各个阶段人民群众对人权的需求;而要研究各个阶段人民群众对人权的需求,就要客观地了解各个阶段社会发展的特点。我们是在实现“温饱”和“奔小康”两大目标的基础上进入21世纪,开始向现代化目标进军的。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的中国,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了一系列新的阶段性特点。从今年年初全国政协会议期间政协委员的提案来看,从结构上分析,经济建设方面的提案占第一位,达2200余件;社会建设方面的提案占第二位,达1760余件;文化建设方面的提案占第三位,为670件;政治建设方面的提案占第四位,为370件。这在总体上反映了我国现阶段的社会矛盾及其阶段性特点。

  在今天,我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建设依然是我国各项工作的中心,但社会建设问题凸显也必须引起我们的重视。这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的阶段性特点,为我们推进现阶段人权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客观的依据。

  把社会建设摆到更加突出的地位,不是靠写文章、提口号就能够解决的问题

  今天,我们既要毫不动摇地始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又要统筹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把社会建设摆到更加突出的地位,怎么做到这一点呢?这是一个需要探索和研究的重大课题,而不是靠写文章、提口号就能够解决的问题。为此,就要研究社会建设问题凸显对我国人权事业发展提出了哪些新要求。

  首先,我们注意到,社会建设对尊重和保障人的生存和发展权,特别是尊重和保障人的社会福利和持续发展的权利提出了新要求。

  为了做到既毫不动摇地始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又统筹好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必须看到经济建设和社会建设之间有着共同的要求。这就是,两者都是为了解决民生问题。

  有一种说法是不正确的,即认为我们过去只重视经济建设,不重视民生问题,这几年才重视民生问题,这不符合事实。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做了两件大事,一件是解决温饱问题,另一件是奔小康。这两件大事解决的不都是民生问题吗?

  我们讲社会建设要以民生为重点,是因为社会建设涉及到的问题和矛盾非常复杂,应该坚持以人为本来搞好社会建设,这就要摆脱在社会建设问题上种种教条式观点的束缚,包括摆脱西方那种高福利的社会保障模式的影响,把社会建设的方方面面都围绕中国人民现实的民生问题展开,为人民群众带来实际的好处。

  应该讲,在中国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中,民生问题始终是我们要解决的根本问题。所不同的是,在改革开放的各个发展阶段,民生要解决的重点是“以阶级斗争为纲”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战略转移,今天我们正在深化这一战略转移。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的中国,客观上已经进入了在继续坚持经济建设这个中心的同时,把社会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上,统筹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新阶段。这个新阶段的根本任务,就是坚持科学发展,实现社会和谐。

  社会建设对于尊重和保障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提出了新要求

  经济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民生,社会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更是民生。但是,在经济建设过程中,民生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是人的生存问题。我国现代化建设的“三步走”发展战略,第一步解决人民群众的温饱问题,第二步解决“奔小康”的问题,都是在解决人的生存问题。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统筹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新阶段,民生要解决的问题,不仅涉及到人的生存问题,而且涉及到人的社会福利、社会保障和人的持续发展问题。这就是党的十六大和十七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任务及其新要求,就是我们坚持科学发展、实现社会和谐的主要任务和要求。这样的任务,就已经内在地包括了要尊重和保障人的社会福利和人的持续发展等社会权利的要求。

  同时,我们注意到,社会建设对于尊重和保障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提出了新要求。需要进一步注意的是,由于民生问题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存和发展问题,解决民生问题必然离不开民主政治的发展。因而研究民生问题,不能就民生谈论民生,而要紧密地联系着民主政治的发展来解决民生问题。

  应该讲,把政治体制改革与经济体制改革结合起来,把发展民主政治与改善民生结合起来,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不断推进改革开放的重要经验。

  这是因为,一方面,民生是民主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民主如果脱离了民生就会失去民心,也就玷污了民主。因此,我们把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定位在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上。我们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发展民主政治,归根到底,都要体现在人民群众生活的改善上,体现在人民群众物质文化需要的满足上,给人民群众以看得见的实惠。

  另一方面,民生又离不开民主,民主是民生的保障,民生要通过民主来实现。我们之所以在改革开放过程中,十分注意把政治体制改革与经济体制改革结合起来,把发展民主政治与改善民生结合起来,就是为了更好地通过政治体制改革扫除经济体制改革和生产力发展中遇到的制度障碍,更好地通过发展民主政治解决人民群众的民生问题,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要。

  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该认识到,以解决民生问题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的民主,会因为各个发展阶段民生问题的侧重点不同而不同。与上述民生的这两个阶段的历史任务及其特点相联系,各级政府的工作及其承担的职能和责任发生了重大变化,对民主政治的发展也提出了新的要求。

  在经济建设过程中,解决民生问题,重点要解决的是人的生存问题,这对于各级政府来讲,要解决的首先是一个战略决策问题。比如在领导经济建设过程中,我们要解决好民生问题,就要决策是发展传统的计划经济还是通过改革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及在中国怎么样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能够更好地解决中国人的民生问题。这一决策,既是经济决策,又是政治决策。作为政治决策,一个重要的任务,就是要就人民群众发展经济的“自主权”问题进行决策。我们在改革初期为了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解放和发展农村的社会生产力,就决定废除人民公社制度,把农村的生产和经营自主权交给了农民。与此相联系,还建立了村民直接选举的村民委员会,实行了县和县以下人民代表直接选举制度,设立了县人大常委会。我们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国家宏观调控下以市场为基础来配置资源,就要政企分离、转变政府职能,把企业的生产和经营自主权交给企业及其法人代表。与此相联系,就要建立和完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就要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重点健全民主和法制,等等。

  进一步探索同社会建设中的民生问题相适应的民主实现形式,以解决人的社会保障和人的持续发展问题

  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统筹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新阶段,不仅要继续坚持前一阶段在发展经济时为解决民生问题而采取的民主的科学的决策方式,以及与此相联系的各项制度,还要进一步探索同社会建设中的民生问题相适应的民主实现形式,以解决人的社会保障和人的持续发展问题。因为,在领导社会建设的过程中,我们要解决的民生问题诸如就业、住房、教育、医疗卫生、最低生活保障、抚恤、养老等问题,不是通过把自主权交给人民群众就能够解决的,这些工作都是政府的职能和责任。因此,在我国进入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统筹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新阶段以来,民生问题之所以日益突出地成为各级政府面临的大难题,不是偶然的。我们注意到,解决这一阶段的民生问题,尽管不是把自主权交给群众就能够解决的,但是没有群众的参与和监督,听任各级政府为所欲为,也是不行的。正因为在社会建设过程中的民生问题具有这样的特殊性,民生与民主的关系问题就必然会以新的形式凸显出来。于是,“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问题就自然而然地提出来了。我们只要稍微关注一下这几年“两会”期间代表、委员的议案、提案和会内会外的呼声,就可以注意到,现阶段人民群众对民主的期盼,主要是“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所必需的“四权”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任何一个国家,民主的实现都与这个国家人民现实的民生需求以及与此相适应的政治需求相联系。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的中国,广大人民群众在政治上,不仅需要拥有发展经济的自主权,而且需要拥有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实现这“四权”,是现阶段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新要求,也是现阶段人权事业发展的新要求,因为它是推进我国社会建设、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所必需的,是坚持科学发展、实现社会和谐所必需的。

  概括起来,就是两句话:一句话是,在社会建设凸显的背景下,尊重和保障人民群众的社会福利和人的持续发展等社会权利的要求凸显了;另一句话是,在社会建设凸显的背景下,尊重和保障“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包括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问题凸显了。这就是,现阶段中国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点对我国人权事业发展提出的新要求。

  应该用立法的形式,把中央已经郑重提出的“四权”即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规范化地确定下来

  在社会建设凸显的背景下,尊重和保障人民群众的社会福利和人的持续发展等社会权利也好,尊重和保障“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让广大人民群众拥有政治参与所必需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必须健全法制,进一步推进法治国家建设。

  中国共产党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旗帜的党,也是为民主(人权)和科学而奋斗的党。在中国共产党为实现人权、推进民主而进行的近90年奋斗历史中,经历了革命民主和人民民主两个大阶段。在革命民主阶段中,我们依靠人民群众,通过抗议、罢工等革命斗争直至武装斗争等形式,以反对和摧毁反动统治的旧法统为特征,去争得民主,实现人权;在人民民主阶段即人民当家作主阶段,我们经过长期探索包括成功的和不成功的探索,终于认识到了民主必须制度化、法律化,只有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一个法治社会,才能真正实现人民民主,保障人权。

  在推进以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过程中,为了确保人民群众享有广泛的社会福利和人的持续发展等社会权利,为了确保人民群众能够有序地参与政府的决策,我们有许多事情要做,其中一件大事,就是立法。这不仅是人民民主和人权实现的内在要求,而且是解决民生问题的特殊微妙性所要求的。我们在谈论民生问题时,有一种现象应该引起我们的注意,这就是有意无意地把“民生”的“民”理解为“穷人”即生活比较困难的群众,而不是“人民”即全体人民群众,包括在改革开放过程中为国家的富强和人民的富裕作出了重要贡献的创业者。通过民主来解决民生问题时,应该考虑也必须考虑各个方面人民群众的利益和需求。有的专家在研究国外的社会保障经验时,已经注意到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必须综合考虑影响社会政策的各种因素,为此就需要在科学研究的基础上建立起能够在各个社会集团的愿望之间维持一种微妙平衡的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比如英国在1948年宣布已经构建起一个福利国家时,他们的社会保障体系的特点是:全民保障,保障范围几乎无所不包;政府统一管理,全国最高领导机构是卫生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一般性税收;各种保障待遇都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确认社会保障的平等性和普遍性。我们中国的情况要比当年英国的情况复杂得多,在依靠人民群众推进以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时,更要重视法制建设。

  我国已经制定了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等社会保障法律,这是一个重大的进步。但是,现在我们面临的是一个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统筹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全面推进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新形势,需要一些更具有综合性、全面性的立法行动。

  为此,我建议在对各个方面的社会保障问题进行立法之前,先研究并制定两部大法: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政治参与法》;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社会保障法》。前一部法,重点把中共中央已经郑重提出的“四权”即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用法律形式规范化地确定下来。后一部法,重点明确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目标任务和指导原则,用以规范各个方面的社会保障法的制定准则,并解决各个部门出台的社会保障政策相互重叠、相互抵触等问题。这两部法,前一部法可以解决社会保障问题的主体、动力及其实现途径问题,后一部法则可以解决社会保障的体系和建立这个体系的基本要求问题。

  总之,研究和制定这两部大法,既有利于我国十几亿人民的民生,又有利于我国十几亿人民的民主和人权事业的发展,是推进我国民生、民主、人权和法治的大问题。

  (作者为中央党校原副校长)
(责任编辑:刘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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