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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首次以涉嫌非法经营罪追究放高利贷人刑责

来源:中工网-工人日报
2010年12月20日12:05

  没有金融管理许可证却开起了“银行”,月息高达7%至15%

  还用“双头息”缩水借贷人的借款额——

  上海首次以涉嫌非法经营罪追究放高利贷人刑责

  本报通讯员 陈颖婷

  近日,上海宝山警方成功侦破一起放高利贷案件,以应某为首的犯罪团伙共7名成员,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批捕移送公诉。笔者了解到,以非法经营罪追究高利贷行为在上海市尚属首次。

  不是银行频“放贷”

  暴力讨债被举报

  2009年9月的一天,上海一企业的沈厂长来到厂里,发现自己的办公室里已是一片狼藉,墙上到处是用红油漆写的 “欠债还钱”几个大字。据员工讲,一小时前来了几名男子,不由分说就开始大肆破坏。接下来的几个月里,那些男子隔三差五上门闹事,甚至还闹到了沈厂长家里,喷漆、堵锁芯、贴大字报……眼看厂里的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影响,家人也饱受折磨,沈厂长再三权衡之后,决定向宝山警方报案。

  那么,沈厂长是不是真的欠债不还才惹祸上身呢?沈厂长承认自己确实借过一笔巨额钱款,但是他说从没有赖账的意思,是对方过激的行为让他实在无法忍受,才选择了报警。

  从表面看,这是一起简单的个人债务纠纷,然而接报此案的上海宝山经侦支队的侦查员却认为,事情很可能没有表面看起来的那么简单。在警方再三询问下,沈厂长道出了事情的原委。原来早在2005年,沈厂长的工厂准备建造一栋新大楼。然而在向银行申请贷款时,因为之前的贷款没有还清,他无法获批新的款项。为了筹措资金把老贷款还清,好再贷到新款,沈厂长想尽了办法,但都没能落实。最后他在网上看到一则 “短期借款”的广告, 于是他当即与对方联系。

  第二天,一名五十多岁的虞姓女子来到沈厂长厂里,双方很快就谈妥了借款事宜,只是每月要付高达10%的利息。尽管对方提出的月息是银行的十几倍,但眼看工期在即,沈厂长还是答应了。

  在通过了资产考察之后,沈厂长在一栋高档商务楼里被虞姓女子引见给了她的所谓老板,一个叫应某的男子。双方约定由沈厂长向应某借款300万元,10%的月息,一个月为限。在签订借款协议时,应某还提出300万元本金必须和30万元利息合计成新的本金,即从协议上看,沈厂长是借了330万元。应某还要求沈厂长用房产证和企业空白支票做抵押。虽然种种细节让沈厂长感到不安,但急于“调头寸”的他还是签下了那张借款协议。

  结果,人算不如天算。沈厂长用借来的300多万元还清了银行的旧贷款之后,并没有如愿贷出新的资金,不但工程受到了影响,向应某借的钱也无法按期偿还。其间,沈厂长又向那名虞姓女子借了100万元。 10个月过去了,沈厂长的欠款本息总额迅速翻番,达到了800多万元。

  “隐匿”高息手段多

  火眼金睛破谜团

  沈厂长的诉说引起了宝山警方的重视,并立即成立了专案组对此案展开调查。经过一年多的调查,初步掌握了这伙人的基本情况及团伙成员分工情况。为了摸清该团伙的涉案规模,专案组跑遍了上海市所有的区县法院、公证处、房产交易中心等,查询发现在短短的2005年至2007年中,在上海全市法院涉及到虞某和应某作为原告的诉讼案件竟有18起。

  在这18起民事诉讼中,应某和虞姓女子都是以个人出借的资金无法收回为由将对方告上法庭,且他们还与多套房屋的他项权力登记有关。而每次诉讼标的少则十几万,多则上千万,累计总额达到了两千万元。

  如果是一个正常的民间借贷,怎么会有这么大量债务需要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进行收回呢?这一异常的情况更加激起了侦查员的怀疑。侦查员在走访了18起案件所有的当事人后,发现他们借款的利息低的为月息7%,高的达到15%,借款期限一般都在1到3个月间不等。且借贷方一旦在规定期限内无法还款的,利息的计算方法还将做出调整,规定期限内的本金加利息,也会被算进新利息的本金里。

  此外,这伙犯罪嫌疑人还用俗称为 “砍头息”的方法,把高息 “隐匿”起来,即把双方约定的利息从本金中扣除。也就是说,借款人如果借10万,利息是1万,实际到手的借款现金往往只有9万元。

  中小企业贷款难

  成就高利贷“客源”

  笔者从警方专案组了解到,这7名犯罪团伙嫌疑人都是上海人。其中,团伙老板应某是实际出资人。已过花甲之年的应某从国外以月息3%左右的价格 “吸金”,然后再由其团伙成员放贷,赚取利息差价。

  什么样的人才会借如此高的高利贷?专案组透露,目前警方已联系上与这个团伙发生借贷关系的20人,他们中间有开宠物店的小商贩,也有生产金属配件的企业,大多是一些中小私营企业主。这些人都不是高利贷贷方的特定人选,也与贷方人员不熟悉,经调查,许多借贷人还清债务后,双方就不再来往了。

  据警方调查统计,涉及此次7名犯罪嫌疑人的 “放贷”本金目前已高达1090多万元。

  上海宝山警方是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特定经济活动属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其中明文指出非法发放贷款、资金拆借、金融租赁、融资担保等就属于非法金融业务办理此案的。高利贷的实质就是放贷者充当银行的角色,经营银行所从事的借贷业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发放贷款,是一种未经银行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非法金融业务。

  针对此案,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杨兴培说,目前我国刑法未对高利贷行为做出明确界定和规范,而且对高利贷行为如何定性也一直存在争议,上海至今没有针对高利贷案件的判例可循。因此,解决高利贷问题面临两大难题,其一是对从事高利贷涉嫌非法经营罪认定难,其二是市场对高利贷需求大。

  高利贷行为以牟利为目的,逃避金融管理部门的监管,贷款利率明显超过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严重违反了国家的金融监管制度,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市场秩序。2003年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就武汉市公安局侦办的涂汉江发放高利贷案给公安部经侦局的 《关于涂汉江非法从事金融业务行为性质认定问题的复函》中明确答复:高利贷行为系非法从事金融业务活动,数额巨大,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所规定的 “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法律专家:

  解决“高利贷”面临两大难题

  虽然法律上可将高利贷的放贷行为归于非法经营行为,但如何区分民事借贷与经营行为却依旧是个难题。这使得许多从事高利贷非法经营业者有空可钻。

  本案中,应某等人的高利贷行为因与合法的民间借贷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对警方立案侦查起了重要作用。因为民间借贷是朋友、亲戚、同事之间为了解决燃眉之急互相之间进行资金的借贷,是向特定关系人进行的资金出借的一种行为。而应某等人都是通过中介人、关系人、小广告、发短信等形式向社会发布资金出借的信息,是向不特定的公众放贷。他们出借的利率往往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以上,在资金借款人没有办法及时将本金和利息归还的情况下,经常组织社会闲散人员以公司工作人员的身份向这些借款人进行暴力威胁催讨,这就有别于一般的民间借贷行为,有经营行为的嫌疑。

  但是,类似应某放贷涉嫌非法经营犯罪的案件,在社会上并不少见。一些中小企业经营者,在银行不肯放贷的情况下,不得不向民间高利贷者调头寸的其实大有人在。对此,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杨兴培认为,高利放贷违反了国家的金融监管制度,扰乱了国家金融市场的准入、竞争、交易等秩序,特别是放贷者在借贷人不能按时偿还本息时,采用殴打、恐吓、拘禁等暴力手段讨债的,还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极易引发其它犯罪,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高利贷之所以屡禁不绝,原因还在于市场需求大。”

  杨兴培教授说,本案中受害者皆为中小企业经营者就体现了这一特点。他表示,金融危机导致一批中小企业资金链断裂,而中小企业因为自身存在的弱点和不足,往往无法顺利获得国有银行的贷款。不少经营者为了维持企业运转或生存,只好向高利贷融资。他认为,要想彻底解决这个问题,政府应当加强对民间借贷的金融监管,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为中小企业开辟一个融资渠道,让社会闲散资金有一个合法的借贷渠道。

  笔者了解,为了化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我国已经对金融系统进行改革,推出了小额贷款公司,目前全国已经有1000余个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但目前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尚处于探索阶段,由于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备,导致小额贷款公司的身份至今尚不明确,业务开展也很困难。正是这些原因,为高利贷经营者存在制造了生存条件。

(责任编辑:曾安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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