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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拟明确食品安全监管渎职责任

来源:人民网
2010年12月20日17:19
  人民网北京12月20日电(记者贾玥 常红)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20日下午开幕。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草案二审稿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渎职人员的刑事责任,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明确食品安全监管渎职人员刑事责任

  近年来食品安全方面的违法犯罪出现了新情况。此次刑罚修正案(八)草案二审稿中进一步明确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人员渎职行为的刑事责任,在刑罚渎职罪一章中新增相关规定。

  此外,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二审稿规定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他修改】

  “75岁以上老人不适用死刑”加限制条件

  按照草案二审稿规定,审判时已年满75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这比初审稿增加了限定条件。

  “坦白从宽”视情可减轻处罚

  为了进一步体现坦白从宽政策,草案二审稿还增加了减轻处罚的规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扒窃行为”被明确规定

  因扒窃行为严重侵犯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社会危害性较为严重,且此类犯罪技术性强,多为惯犯,草案二审稿就此对盗窃罪的规定作了修改。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对其进行全面修订。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又根据惩治犯罪的需要,先后通过了一个决定和七个刑法修正案,对刑法作出修改、补充。今年8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初次审议了《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初审稿中取消了走私文物罪、票据诈骗罪等13项死刑罪名;限制了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犯罪分子的减刑;完善假释规定,加强了对被假释犯罪分子的监督管理;同时,适当延长了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的刑期。

   (来源:人民网-中国人大新闻网)
(责任编辑: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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