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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修改刑法严惩“马路杀手” 醉驾一律拘役

来源:新民晚报·新民网
2010年12月21日10:44

  我国拟修改刑法严惩“马路杀手” 查出醉驾即处拘役

  醉驾拟加刑:一律拘1个月以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二审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对“危险驾驶犯罪”条款进行了再次修改。

  刑法关于“拘役”的规定

  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新民网讯】据新华社电昨天,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二审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对“危险驾驶犯罪”条款进行了再次修改,进一步加大了对醉驾、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的惩罚力度。

  根据最新的修改,醉酒驾驶机动车,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都将按照“危险驾驶”定罪,处以拘役,并处罚金。

  同时,二审草案稿规定,如果有醉驾、飙车等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将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从刑法此次修改来看,对于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如果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是否可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刑并未明确。

  刑期增加:一到六个月

  此前出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5日以下拘留和暂扣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一年内有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针对醉酒驾车、飙车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一审稿增加了危险驾驶犯罪,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而根据二审草案稿“醉驾”即“拘役”的规定,醉驾者将面临“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刑期。

  据专家介绍,拘役是剥夺犯罪人短期人身自由,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是介于管制与有期徒刑之间的一种主刑。拘役主要适用于罪行较轻、但仍需短期关押改造的犯罪分子。拘役是刑罚方法,而刑拘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拘役适用于犯罪分子,刑拘适用于《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的七种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拘役由法院适用,而刑事拘留由公安机关适用;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刑事拘留的期限最多延长至30日。

  不能等后果严重再治罪

  “醉驾、飙车是一种高度危险的行为,不能等到危险行为发生了严重后果再治罪。”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赵秉志说,我国刑法规定了交通肇事罪,但必须是行为人产生严重过失才给予刑事处罚,它是一个过失犯罪。把危险驾驶行为写入刑法,提高对这种行为处罚的力度,能够起到更好的警示作用和预防犯罪行为发生。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介绍,草案一审期间,有的常委委员、代表和社会公众建议进一步明确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犯罪界限,并处理好危险驾驶犯罪与交通肇事罪等犯罪的关系。

  有关部门调查显示,2009年全国查处酒后驾驶案件31.3万起,其中醉酒驾驶4.2万起。酒后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和死亡人数虽比上年有所减少,但醉酒驾驶机动车和在城区飙车仍然是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两大“马路杀手”。

(责任编辑:侯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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