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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泊头市一国土副所长助绑匪拘禁人质获刑

来源:京华时报
2010年12月22日03:56
  本报讯(记者刘薇)河北省泊头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富镇国土所副所长王之刚,在一宗绑架案中为绑架者联系住处,并协助拘禁受害人(本报11月26日曾报道)。记者昨天获悉,丰台法院一审以非法拘禁罪判处王之刚有期徒刑一年半,4名绑架者则分别获刑14年到7年不等。

  38岁的王之刚于几年前通过朋友认识了辽宁省无业青年刘文海。刘文海对王之刚很尊敬,以哥相称,每次去泊头市,他都要找王之刚安排吃住。

  去年9月12日,刘文海伙同他人在丰台区绑架了肖先生。当日,刘文海联系王之刚让其帮忙在河北找住处,王之刚随后联系了同乡王中保,一行人随后开车将肖先生带到了王中保位于泊头市高屯村的居住地拘禁。刘文海、王中保等人多次威胁肖先生家属汇款,并殴打他。去年9月13日,肖先生家属两次汇款5万元,钱被刘文海等人取走。两天后,肖先生被解救,刘文海等人相继被抓。

  受审时,王之刚不认罪,称自己只给刘文海联系了吃住,不知道对方绑架一事。但提供住处的王中保称,他当时看到被害人被蒙着头,问过王之刚是怎么回事,对方答:“这人欠北京朋友的钱,你招待好就行了,其他的你甭问。”王中保还说,刘文海等人看着像黑社会,他惹不起,后悔自己交友不慎。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文海在绑架过程中暴力劫财,择一重罪,以抢劫罪论处。王中保等3人构成绑架罪,王之刚则构成非法拘禁罪。对于王之刚的辩解,法院认为他明知被害人已失去行动自由,仍协助刘文海等人继续限制其人身自由,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分别量刑。

  作者:刘薇
(责任编辑:刘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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