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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新政下假离婚案层出不穷法院设立万能识别规程相当难恶意诉讼愈演愈烈挑战司法权威

来源:法制日报
2010年12月24日08:45

本报记者王斗斗

  当下,假币、假药、假文凭已不鲜见,然而在经济关系日益复杂的背景下,借助诉讼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假官司”正日益增多,并呈现出愈演愈烈之势,在一些地区的法院已经占到案件总量的相当比例。

  《法制日报》记者今天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通过对100件2008年审结的二审案件抽样分析发现,超过20%的案件存在着诉讼欺诈行为。

  而从北京市法院系统因涉嫌恶意诉讼引起再审案件的统计数据看,2004年、2005年恶意诉讼引起再审的案件占再审案件总数的46%;2007年,朝阳区人民法院因恶意诉讼而提起再审的案件占到了全部再审案件的50%;2008年,丰台区人民法院受理的50件申诉再审案件中有40%涉及恶意诉讼。

  可以说,“恶意诉讼已成为当下审判实践中不得不去应对解决的"顽疾"。”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朱江不无痛心地说。

  朱江称,中国自古以来就有“厌讼”的传统,而今很多人把诉讼当作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实现其他非法目的的工具,不仅损害了他人的合法利益,也浪费了司法资源,损害了法律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朱江注意到,随着房地产市场的迅猛发展和国家相关调控政策的出台,夫妻双方为规避政策而假离婚的案件层出不穷。如杜某与张某离婚案,原被告租住的是男方单位的直管公房,因住房制度改革,男方单位为其重新分配了一套住房,并要求其将原承租房分给其他职工,夫妻两人搬入新房后,趁原住房尚未入住、交接手续尚未完成之际,由女方起诉离婚,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离婚且原承租房由原告租住。

  面对形形色色的恶意诉讼案件,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康宝奇认为,要总结出一套针对所有审判活动中都行之有效的恶意诉讼识别规程具有相当难度,法官应提升识别方法和技巧,将恶意诉讼案件及识别方法类型化。

  康宝奇建议,人民法院可以探索建立恶意诉讼复审委员会,法官审查之后发现案件具有恶意诉讼重大嫌疑,可以提交复审委员会进行集体研究,提出相应的预防应对措施。

  同时,建立恶意诉讼案例库。“应该鼓励法官撰写总结审判教训的案例分析以及准确识别恶意诉讼的案例分析。”康宝奇说。

  归根到底,“我国现有法律对恶意诉讼行为的责任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王克伦说。

  实践中,恶意诉讼行为被审查发现后,行为人承担的后果无非是驳回起诉,因败诉而承担的诉讼费用根本算不上制裁。这种恶意诉讼的低风险使得不少人以一种投机的心理滥用诉权。

  在王克伦看来,法律明文规定恶意诉讼行为应受相应法律制裁,增加恶意诉讼的风险负担,可以有效遏制这种行为的发生和蔓延。

  本报北京12月23日讯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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