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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通知:加强元旦、春节期间市场价格监管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0年12月24日13:46
  12月11日,福州市民在超市里采购商品。中国国家统计局当日发布了《11月份国民经济主要指标数据》。数据显示,11月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同比上涨5.1%,环比上涨1.1%。1-11月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同比上涨3.2%,比1-10月份扩大0.2个百分点。中新社记者 王东明 摄
 
  中新网12月23日电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通知,要求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元旦、春节期间市场价格监管,促进价格运行平稳有序,维护人民群众利益,营造欢乐祥和的节日氛围。

  通知提出,要继续加大清费降价工作力度,切实落实好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出台的各项清费减负措施和政策,继续清理和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过高收费标准。全面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确保所有收费公路对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免收通行费,进一步规范和降低集贸市场摊位费和超市进场费,切实降低农产品流通成本。企业要主动承担社会责任,自觉保持价格稳定。

  通知强调,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好生活必需品的生产供应,加强货源的采购和调运,充实必要的储备和库存,确保市场供应不断档、不脱销,维护市场价格保持基本稳定,满足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密切关注城乡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的上涨情况,通过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以及提高最低生活保障等方式,妥善安排好低收入群体生活,努力解决物价上涨对人民群众,特别是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等低收入群体生活造成的影响。

  通知要求,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据新修订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力度,对恶性炒作和价格违法行为的查处态度要更坚决,行动要更果断,措施要更得力,坚决抑制不合法不合理涨价行为,切实维护正常的市场和价格秩序。要有针对性地选择粮食、蔬菜、液化气、食用油、肉禽蛋奶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当地群众喜爱的地方特色食品,柴油、化肥等生产资料,公路、水路客运和城市公交、出租车等交通运输服务,与旅游相关的住宿、餐饮、购物、停车、景点门票等领域作为价格监管的重点。要严肃查处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行为;经营者在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的恶意囤积行为;以及合谋涨价、串通涨价、变相涨价等违法行为。对于查实的案件,要加大制裁力度,依法从重从快处理。对性质恶劣、问题严重、影响极坏的典型案件,除给予经济处罚之外,还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曝光,保持对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

  通知指出,要加强和改进价格监测预警制度,建立更加灵敏的价格监测预警体系,扩大监测覆盖的广度,拓展监测数据的深度,对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发出预警。要向社会公布价格举报电话、邮箱,畅通群众价格权益诉求渠道,“两节”期间,“12358”价格举报电话要安排领导带班,指派专人负责值守,确保全天候畅通,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咨询,充分发挥价格举报在提供案件线索方面的作用。要大力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完善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提高价格监管快速反应能力。要大力宣传政府在发展生产、促进流通、保障供应、加强监管、安定民生方面所采取的政策措施,及时发布重要商品市场供求和价格信息,增强群众信心,稳定社会预期。

  通知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两节”期间稳定市场价格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加强市场价格监管作为当前的一项大事来抓,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务求实效。
(责任编辑:杨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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