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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康复”有初步规范 律师:还远远不够(图)

来源:中国广播网
2010年12月29日17:38
无题

  中广网北京12月29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刚刚发布的《农民工工伤康复和再就业调查报告》中有两组数字,第一组数字是68%的农民工表示,受伤以后只送到医院进行过治疗,之后就再没有进行过康复性治疗。另外一组数字是86%的工伤农民工认为,康复是必要的,但是有58%的人认为没有这笔钱。

    家属:想过 但是"要求"能不能实现心里没底

  这是现实存在的,今天(29日)下午《新闻晚高峰》编辑也联系到了一位高位截瘫的工伤农民工家属,当编辑问到有没有要求过康复治疗的时候,家属韩先生很真切的告诉我们,想过,但是要求能不能实现心里没底呀。

  韩先生:我们是把目前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把发票都复印下来和相关细则复印下来之后,向法院起诉的是第一笔费用,这一笔就是医疗费,医疗费结束之后,他因为涉及到一个高位截瘫,所以我们还要做一个伤残鉴定,鉴定目前时间是太长了,因为有的下来之后长达半年,这个是很大一个难题。

  


  无题(中工网供图)

    有关工伤康复已有初步制度规范 律师认为:远远不够

  其实进行康复治疗和再就业,应该是每一位工伤农民工的心愿,也是伤残家庭的生活希望,然而从调查数据来看,发生工伤以后继续工作的仅占53%,在农民工受伤以后工作难找收入水平降低也成为一个残酷的现实。

  康复治疗和再就业为什么总是和现实当中遥不可及呢?通过调查记者发现这里有一个认识上的盲区,实际上不只是农民工不了解工伤康复的有关规定,绝大多数工伤的职工也不了解,而且大部分人权利索要赔偿没有把工伤康复还有身体的康复对再就业的影响当一回事,对于这个现象专业律师有什么建议呢?

  2008年我国颁布了《工伤康复诊疗规范(试行)》,是我国第一部国家层面针对工伤康复的规定,对工伤康复适用的病种、住院标准、住院时限、临床检查规范、临床治疗规范、医疗康复规范、职业社会康复规范和出院标准等八个方面做了规范。此后,北京、河北、安徽、四川等各省也依据上述规范相继出台了各省的规定,可以说,目前有关工伤康复已经有了初步的制度规范。但时福茂律师认为,这远远不够。

  时福茂:应该提高立法 地位,制定明确的工伤康复属于工伤保险待遇并且应当先行支付;第二在法律宣传上,虽然劳动部在零八年有一个《工伤康复诊疗规范(试行)》,但是很多人不知道,因此应该加大宣传力度,让更多人知道工伤不仅仅是赔偿,还包括康复;第三,我们要知道工伤康复的意义所在,不仅仅是对他本身有益,实际上对整个社会也有益,因为这些受伤职工是可以重返岗位,得到社会的重视和认可,为社会继续做出贡献。

  


  同命同价(资料图片)

   人保部:逐步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工伤康复制度

  时福茂律师还强调,全社会特别是工伤职工要扭转重赔偿轻康复的观念。

  时福茂:主张康复不应当在赔偿之后,而应当在赔偿期间同时主张工伤康复,因为如果你不及时主张,一是丧失了康复的机会,以后即便再主张,可能不能康复也不能要人费用了。考虑到康复和赔偿的时候我们要有长远的眼光,也就是说不能光看到这一次的赔偿多而放弃了康复,实际上康复对本人是更有好处的。

  记者中午拨通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司副司长鲁士海的电话,他介绍2008年我国开始进行工伤康复试点,目前全国已经有35家这样的机构,十二五期间,将继续积极探索工伤补偿与工伤预防、工伤康复相结合的有效途径,建立起预防工伤事故的有效机制,逐步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工伤康复制度。

  鲁士海:不是所有的伤残职工都需要康复,他有康复价值的才可以。制定一系列的标准,伤残的人里面多少人需要康复?康复到什么程度算康复终结?这种标准的制定是很大的问题,医学问题我们可能还要找专家制定相关的标准、规章。另外在康复机构的选择上,主要思路是以购买服务的思路为主。
(责任编辑:reny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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