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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暴动越狱案原监狱长玩忽职守罪被判3年

来源:新华网
2011年01月06日19:19
  2010年02月11日,震惊全国的呼和浩特市第二监狱“10.17”越狱袭警案在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被告人乔海强、董佳继、李洪斌出庭受审。

  新华网呼和浩特1月6日电(记者汤计)呼和浩特第二监狱原党委书记、监狱长张和平因犯玩忽职守罪,5日下午被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徐福蒙等另外4名同案被告人也因失职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或缓刑。

  2009年10月17日,呼和浩特第二监狱发生一起震动全国的暴动越狱案,4名正在监狱服刑的重刑犯杀死狱警后越狱潜逃。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09年10月,呼和浩特第二监狱三监区重刑服刑罪犯乔海强、董佳继、李洪斌、高博经过长时间预谋和准备,利用这个监狱存在的管理漏洞,准备了作案工具。2009年10月17日,4名罪犯集体越狱脱逃。脱逃后又实施了抢劫、绑架等多起严重暴力犯罪。

  一审法院认为,在此重大监管安全事故中,被告人张和平、徐福蒙、田国君、王军和刘文志的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是案发时,张和平身为呼和浩特第二监狱党委书记、监狱长,监管改造第一责任人,在履行监狱长职责过程中,未尽到监狱长监督落实的职责,监管安全工作流于形式,对监狱各项规章制度督察落实不到位,致使监狱长期管理混乱,存在重大监管安全隐患和漏洞。最终导致了4名重刑犯绑架、杀害民警后集体越狱脱逃的重大监管安全事故。张和平作为监狱处置狱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总指挥,从接到罪犯越狱脱逃的电话报告后,在到达监狱长达40分钟的时间内以及到达现场后,没有按照《内蒙古呼和浩特第二监狱处置狱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履行总指挥职责,没有及时报警和组织监狱民警进行追捕,致使4名罪犯在越狱后又实施了抢劫、绑架人质多起严重暴力犯罪。

  二是案发时,被告人徐福蒙系这个监狱三监区分队长。由于徐福蒙未按《内蒙古自治区监狱人民警察对罪犯直接管理日准则》、《监区值班警察工作规范》《干警带工制度》《罪犯劳动管理制度》以及《呼和浩特第二监狱分队长工作规范》的规定进行认真巡视检查,没有及时发现乔海强和高博离开劳动岗位进入库房后,为越狱做长达2个小时的准备。午饭后,徐福蒙在值班室睡着了,没有发现4名罪犯再次潜入库房。
  2010年02月11日,震惊全国的呼和浩特市第二监狱“10.17”越狱袭警案在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被告人乔海强、董佳继、李洪斌出庭受审。

  三是案发时,被告人田国君系这个监狱警卫队工作人员。2009年10月17日,田国君为当日门禁值班员,负责对出入监狱民警通道的人员进行检查验证,确认无误后,开启最后一道人工操控门。当日14时30分许,田国君通过值班室监控系统看到被告人刘文志和几个人进入监狱大门民警通道。田国君在没有确认刘文志身后几个人的身份情况下,违反《呼和浩特第二监狱门卫管理制度》《警卫队值班员工作标准》中的相关规定,打开通道内最后一道人工操控门让刘文志通过,乔海强等4名罪犯也紧随刘文志身后出了民警通道的最后一道门。在田国君拦住乔海强盘问时,被罪犯高博用切纸刀柄打伤头部(经鉴定构成10级伤残),4名罪犯冲出监狱大门集体越狱。

  四是案发时,被告人王军系这个监狱三监区监区长,在担任监区长期间,未尽到监区长监督、检查、落实监狱各项规章制度的职责,监管安全工作流于形式,对监狱各项规章制度的监督、检查、落实不到位,监区管理混乱,对罪犯思想改造情况没有全面了解掌握。

  五是案发时,被告人刘文志系这个监狱民警,负责接送外来车辆、人员出入监狱大门。2009年10月17日14时30分许,乔海强等4名罪犯在实施完捆绑、杀害民警,又更换衣服之后,逃到监狱大门附近时,正好遇到刘文志出监狱大门。刘文志在持卡打开第一道缓冲门进入缓冲区时,发现身后有多人跑步尾随,曾两次回头观看,但是没有引起足够的警惕,给罪犯以可乘之机。

  一审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被告人张和平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徐福蒙和田国君均犯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王军和刘文志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内蒙古越狱案详细报道:
图为犯罪嫌疑人乔海强。
图为犯罪嫌疑人董佳继。
图为犯罪嫌疑人李洪斌

  
(责任编辑:杨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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