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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拒绝冻结骗子账户致赃款被转 储户起诉败诉

来源:金羊网-新快报
2011年01月07日03:04

  以没有出具“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为由拒绝;储户打官司最终败诉

  新快报讯 记者 曹晶晶 通讯员 穗法宣 报道 广州市民李女士误将4万多元存款转到骗子账户,数分钟后李女士醒悟过来急忙报警。警察陪着李女士到银行要求冻结骗子账户,当时李女士的钱还在骗子的账户中。但银行以警察没有出具“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拒绝配合。待警察办了手续再次赶到银行询问时,账户里的钱已被取光。李女士一怒之下将银行告上法院。但广州两级法院近日终审判决李女士败诉。

  案情:被骗转账4万多

  据李女士诉称:2009年12月31日上午9时25分,其先后接到自称是“深圳市公安局”和“检察院”的电话,对方报出其身份证号码,称其涉及到一个金融诈骗,要对其银行账户监控,让其配合在柜员机上做一系列的操作。在对方要求下,她在英文界面操作了柜员机。交易成功后,她发现交易凭条竟是进行资金转账的,这才发现被骗了。李女士立即报警,民警到场后,和李女士一起到了工商银行询问涉事账户情况。当时该账户内还有李女士汇出的46557.82元。但银行人员称要民警出具法律手续才能冻结。后来过了不久,民警再次到银行询问时,该笔资金已经被转走了。

  眼睁睁地看着4万多元飞了,李女士认为银行不作为是导致其损失的主要原因,遂将工商银行五山支行告上了天河区法院。

  判决:银行无过错

  天河区法院认为,工商银行五山支行作为储蓄机构有协助公安机关执行公务、制止犯罪的义务,但在公安机关未按相关规定出具“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时,银行未协助办理冻结银行存款的工作并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并无过错。李女士要求银行承担赔偿责任的要求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储户:紧急情况下应特事特办

  李女士不服一审判决,向广州市中院提起上诉。李女士称相关的法律规定不能适用紧急情况,否则会错失最好的冻结时机。在本案中,当警察与李女士紧急情况下及时赶到银行请求查询并暂行冻结时,查实赃款尚在犯罪嫌疑人账户中,如不及时冻结将随时转走。但正因为被银行工作人员的不支持,导致赃款被转走。

  银行:我们无权自行冻结账号

  工商银行五山支行答辩称:无论户名以谁的名义去开,钱都是属于储户,银行只是一个管理者。在此情况下,银行和储户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一方提供服务,一方是提供服务的对象。银行不具有在平等主体之间扣押、冻结、查封储户的权力。除了持有《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之外,银行不具有冻结储户账号的权力。

  近日,广州市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律师:可以灵活处理突发事件

  广州市中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周玉忠指出,虽然法律法规规定没有“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银行不能查询、冻结账户。但在网络科技日益发达的今天,银行和侦查机关可以研究制定一些简便快速的联网方式,灵活地处理突发事件,真正做到保护老百姓的财产。在本案中,李女士还可以向公安机关要求赔偿,因为警察第一次去银行时没带“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这一情况也是造成李女士损失的原因之一。

(责任编辑:kaimeng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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