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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成有:法官必须熟悉国情了解社会

来源:法制日报
2011年01月11日08:26
  思想高地

  法官的裁判虽然符合法律的规定,但司法没有让社会大众承认和接受,司法没有与社会达成共识,司法的社会性和务实性就成了问题

  观点阐述者: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田成有

  地点:云南法官学院

  法官要办好案件,必须要过学识、经验、品格、智慧的四重门。

  学识之门。法官不是一种大众化职业,而是一种专业性很强的职业。司法活动是专业化极强的专门活动,是法官依据证据来查明事实,根据法律来做出裁判的创造性活动,司法活动的规律和特点决定了法官必须掌握专门的法律知识和技能。

  一个好的法官,就应该是个好的名医,是个好的工匠,是个有着高超技艺的法律专家。法官之所以地位崇高,备受世人称赞,就是因为对法官的遴选很强调其专业背景和法律水平。没有才华难以担当社会的重任,素质不高就难以担当“社会正义的守护者”的精英角色。

  从价值选择上讲,一名优秀的法官应当是个伦理学家、政治学家;此外,审判活动还不是简单的找法、造法过程,不是一个简单的制作、下达裁判文书的过程,同时它还是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传达审判信息、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乃至公众进行公开的对话、宣传法律和法制的活动,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又必须是个心理学家和循循善诱、因势利导的法律宣传家。法官的才华与学识,不仅体现在他知法懂法,学识渊博,逻辑缜密,而且必须掌握相关的社会知识,必须深刻领会立法的意图、精心探求法律的目的,对于人性、社会和法律背后的深层次问题给予应有的关注和考量。

  经验之门。司法源于生活、高于生活、复制生活、回归生活,法律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到、没有遗漏以便法官照单请客、对号入座、随用随取,一名只会纸上谈兵的法官是不能很好地解决纠纷的。

  如果一旦让技巧和工艺占了主导地位,就会导致机械主义和文牍主义。如果没有丰富的经验,心智被杂多的形式所蒙蔽,创造性被机械的工作所埋没,就只能是被动地适用纸上的法律条文而非主动地发现法的价值和真谛。法官在处理案件时所练就的技艺和积累的经验,包括驾驭庭审、参与调查、展开询问、主持调解、撰写判决等,这些经验决定着案件的走向。

  法官要善于把经验和知识进行有机结合,一方面,法官要具有现代的司法理念,居中裁判、严格依法办案、遵循程序正义;同时,为了更好地消除社会矛盾、逐步建立社会大众对法律的信仰,真正做到案结事了,法官还必须熟悉中国的国情,了解中国的社会,把握基本的社情民意,在实践中摸索和提高自己的经验。法官的裁判虽然符合了法律的规定,但司法没有让社会大众承认和接受,司法没有与社会达成共识,司法的社会性和务实性就成了问题。法官在查明案件事实后,应该学会多从经验的、常识的角度分析问题、认识案情,尽量弥合双方当事人的情绪对立、利益对立、意见对立。

  老百姓对“司法公正”以及对法律的认识和感受绝不是来源于理论家闭门造车的论证,而是来源于丰富的生活和实践。如果我们只从理论上说得过去,但忽视了在司法实践中进行必要的说理与沟通,我们以冷冰冰的面孔机械办案,即便是铁面无私执法如山,当事人对这种“看不懂的方式”实现的正义又怎能服判息诉?法官的经验不是简单的就案办案,在法律上说通说透了,更多的是要总结和提炼一些能真正解决纠纷的方法、技巧和水平,最大限度地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只有经验,法官才能熟练地解决纠纷,法律才有说服人的力量和值得尊重的基础。

  品格之门。法官除了精通法律,依法办案外,最重要的就是要有高尚的人格魅力和道德良知,要有一种内在的精神魅力或人格魅力来支撑自己,影响和感化社会。

  法官应该通过自己的努力,使扭曲、变形与分裂的社会关系回归到法律关系的正常状态,这是一个济世救人的过程,是一个精神升华的过程。法官审判,要力争把每一次案件的审理看成是一场很好的人生感悟和人格教育。

  法官的品格应该努力做到仰不愧天,俯不愧地,内不愧心。法官有了这种品格的力量和人格的魅力,就能征服当事人,催化或影响社会,就能回应社会的批评和期望,而且还能给这个社会带来正气、和谐和希望。

  智慧之门。司法被称为平衡的高超的艺术。法官裁判案件、适用法律是一项充满智慧、思辨和艺术的创造性活动。一名智慧的法官既要依法办案,也要充分考虑案件的特殊性,尽可能找到有利于当事人双赢、多赢的处理办法。法官对社会、对法律有着独到的见解和贡献,就是法官通过对案件的裁判活动,让民众看到了他的能力和智慧,从而激发起民众进一步认识法官、热爱法官。

  文凭不等于水平,知识不等于智慧,智慧相对于知识来说,更是体现和代表了一种能力,这是对矛盾进行研判、辨析和甄别的能力,是一个人能够拨开浮尘把握事物本质的洞察力和决断力,是能透过表面现象,根据具体案情,兼顾情理、事理和法理,适时地作出合理裁决的能力。缺乏知识的智慧必然浅显和短视。法官身上的智慧,特别是法官高明或高超的智慧是消除各种迷茫与谬误,引领国家走向法治与秩序的重要力量。

  文字整理本报记者储皖中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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