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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非法集资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2011年01月14日06:22

  严惩非法集资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

  篇幅不长但含金量高,逐个破解实践难点问题

  ■大案要案层出不穷

  ■司法解释权威回应热点争议

  ■形式多样,手段隐蔽,损失巨大

  ■定罪量刑出台明确标准

  近年来,重大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屡屡发生,包括“万里大造林”案、“亿霖木业”案、安徽“兴邦公司”案、南京润在公司非法集资案、大连金澳公司非法集资案、“海天公司”案、“中科公司”案、“山川林业”案、湘西自治州非法集资案等等……由于这些案子涉及的金额往往较大,受害的人数也较多,作案周期长,案发后常常大部分的集资款已被挥霍、转移或者被隐匿了。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主任、新闻发言人王少南近日说:“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危害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影响社会稳定,属于典型的涉众型犯罪,具有极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他表示,最高院出台《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于依法从严打击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具有重要意义。

  据了解,该《解释》于2010年11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2次会议通过,并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

  大案要案层出不穷

  公安部提供的立案数据显示,2005年至2010年6月,非法集资类案件超过1万起,涉案金额达到1000多亿元。

  据了解,一开始的非法集资案主要集中在传统的种植业和养殖业,其中包括了“万里大造林”案、“亿霖木业”案、2009年12月31日才进行一审宣判的南京润在公司非法集资案以及2010年3月才正式开庭的安徽“兴邦公司”案等。

  据悉,“万里大造林”一案涉案金额达12.79亿余元,涉及全国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3万余名购林客户,因此案件备受社会各界关注。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陈相贵于2002年8月成立了辽宁万里大造林有限公司。自2004年1月起,被告人陈相贵、刘艳英又相继成立了内蒙古万里大造林有限公司、内蒙古万里大农业有限公司、山东万里大造林有限公司、山东万里大农业有限公司、内蒙古天地通林业有限公司、中国万里大造林集团有限公司等系列公司。其中,大造林公司下设99个分公司。在内蒙古、辽宁、山东、河北、黑龙江、吉林等地通过承包或租赁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自行种植杨树幼林或者直接购进有林地。被告人陈相贵、刘艳英策划、组织、领导吴国庆、陈达、陈井刚、陈晶等人在内蒙古、北京、黑龙江、河北、辽宁、吉林、天津、山东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积极组织、建立、发展传销网络和传销团队,通过媒体广告、

  散发传单、集会宣传等方式大肆进行虚假宣传,以传销方式销售林地。2002年9月至2007年8月期间,被告人陈相贵、刘艳英组织、领导的传销团队共销售林地43万多亩,非法经营额为人民币12.79亿多元。

  2008年12月25日,内蒙古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包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相贵等非法经营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相贵、刘艳英等均不服,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09年4月9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万里大造林”案件作出终审裁定,终审裁定维持了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结果:主犯陈相贵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亿元;主犯刘艳英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5亿元。吴国庆、陈达等另外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至3年不等。

  同样的,“亿霖木业”案也是轰动一时的非法传销、集资案件。据警方侦查,自2004年4月以来,亿霖集团实际控制人赵鹏运(男,37岁,辽宁省沈阳市人)、法定代表人屠晓斌(男,36岁,辽宁省沈阳市人)等多人纠集在一起,成立了亿霖集团及多家关联企业。

  他们在全国多个省市低价收购林地,以招聘为幌子,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在各销售分部下设部长、经理、主管、销售代表等四级销售人员,形成上下线关系,上线根据下线销售业绩获取提成,同时采用集体授课,一对一贴身帮教,收取入门费等一系列手段,吸引投资者高价购买林地。

  仅仅两年多的时间里,赵鹏运等人非法经营额就达16亿余元。北京市公安局已于2006年12月1日将主要犯罪嫌疑人赵鹏运等9人依法执行逮捕。

  同样震惊全国的,还有一起发生在南京的“润在公司”特大非法集资案。据悉,该案以联合种植灵芝为名非法集资高达40多亿元,并于2009年12月31日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两名被告人以集资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其他11名被告人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分别判处两年六个月至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自2004年4月至2008年7月间,被告人孙海瑜、胡臻以润在公司的名义采用欺骗的办法,非法集资累计人民币40.1亿多元,最终造成14822名投资人共计人民币6.5亿多元无法偿还。

  除了上诉这些案例,近些年来的非法集资案名单还在拉长。

  业内人士称,当前,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作案手段多样,极具隐蔽性和欺骗性。他表示,近几年的非法集资案件已经由原来的传统种植业、养殖业向房地产、医疗卫生和教育行业蔓延。但目前的法律规定不明确,在非法集资方面的规定为“未经批准”,对生产经营、商品销售环节是否批准没有明确标准。

  形式多样,手段隐蔽,损失巨大

  对于近年来频发的非法集资案,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刘张君认为,近年来的案例具有以下的特点:

  一是案件高位运行。近年来,非法集资类案件每年约以2000起、集资额200亿元的规模快速增加。考虑到部分非法集资案件由行政部门直接处理等因素,实际案件数量和金额远远超过这些。受当前国际国内经济环境的影响,在今后一段时期内,非法集资案件及风险仍将维持高位运行,并可能在一些地区、行业和时间点集中爆发。

  二是非法集资形式多样,手段隐蔽。目前非法集资形式花样翻新,由直接吸收存款发展到进行生产经营投资,由单一债权发展到股权甚至债权、股权相混合,由单人作案发展到组织化、智能化和网络化,手段更加隐蔽,欺骗性更强。许多非法集资活动往往以高收益、高回报为诱饵,打着“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倡导绿色消费”、“资本运作”、“发展三农”等旗号,以合法公司名义假借发行证券、投资理财、创业投资、黄金期货交易、分时度假等五花八门的形式,诱骗群众财产。一些违法犯罪分子还跨多行业、不断变换手段和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三是跨省份案件多涉案地域广,涉及行业多涉案金额巨大。许多非法集资企业通过异地设立分理处、代办处或者分公司、子公司的方式,跨行政区域流窜作案。一些非法集资企业采取在一省注册、另一省非法集资的方式来掩盖犯罪,逃避打击。甚至有的违法犯罪分子在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或刑满释放后,改头换面,继续在其他省份进行非法集资。截至2010年9月末,在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直接协调督导的262起案件中,跨省份案件占30%,涉案金额占77%。根据部际联席会议成立4年来所掌握的案件初步汇总,非法集资案件涉及全国29个省区市,涉及全国超过80%的地市州盟。涉及农业、林业、房地产、采矿、制造、服务、批发零售、建筑、金融、食品加工、旅游、医疗卫生和教育等行业,一些个案甚至涉及多个行业。

  四是中介机构等非法集资案件增多,风险显现。一些担保公司、房地产中介公司、投资咨询公司等中介机构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再用于投资或转借给他人,牟取不法利益。一些公司企业和个人借民间借贷之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大肆进行非法集资活动以及一些地方民间“会”“社”恶性发展引发资金链断裂、“会头”卷款逃跑等事件,对当地经济社会秩序造成了恶劣影响,给参与者造成了无法挽回的经济损失。

  司法解释权威回应热点争议

  历年发生的这些案子无疑也给国内的法律提出了新的问题和挑战。对于案件暴露出的诸如“如何划清非法集资与合法融资的界限?”、“如何应对层出不穷的非法集资手法?”、“非法集资活动涉及的虚假广告发布者到底要承担什么责任?”等这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也一一作出了回应。

  对于如何划清非法集资与合法融资的界限。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的庭长裴显鼎认为,出台这个司法解释的目的就是鼓励、支持合法融资,依法打击非法集资。裴显鼎说,《解释》明确了非法集资的定义: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这个和1996年非法集资的定义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未经有关机关批准”改成了“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这是一个很大的变化,突出它的违法性。

  同时,《解释》还明确了非法集资罪应同时具备的四个条件,包括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裴显鼎还认为,明确了非法集资的四个特征:突出讲它的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和社会性,公开性和社会性是一定要强调的,所以在那条后面加了一句,如果是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非法集资活动。

  从已经查处的案件来看,非法集资几乎无孔不入。王少南认为,新的非法集资手法层出不穷,利用经营投资、商品销售、电子商务、基金运作、风险投资、新能源开发、外汇交易、消费返利、黄金期货交易等形式的非法集资纷纷涌现,并不断由传统的种植业、养殖业向房地产、商贸、金融、旅游、医疗卫生、教育等行业渗透。

  这些手法,不仅广大群众难以识别,办案部门在具体认定当中也出现意见分歧,那么应当如何应对层出不穷的非法集资手法呢?

  定罪量刑出台明确标准

  《解释》第2条列举了10种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的具体情形。其中包括“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包括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代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还包括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发售虚构基金、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或者以投资入股、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等等。

  此外,司法解释还对非法集资涉及的罪名以及相应的量刑标准也做了明确规定。

  裴显鼎表示,涉及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非法经营罪,还涉及到虚假广告罪。这五个罪名就是所有非法集资活动中可能涉及到的五个罪名。

  “万里大造林”案、“亿霖木业”案等所有非法集资案的形成,都离不开铺天盖地的宣传、离不开名人广告。对此,刘张君认为,封堵虚假广告是打击非法集资犯罪的重要环节。他表示,及时有效地封堵非法集资广告的宣传,很多群众都是看到了当地主要媒体的宣传,甚至有一些已经立案,媒体还在宣传这种非法集资。王少南则表示,明知他人从事欺诈发行股票、债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股票、债券,集资诈骗或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集资犯罪活动,为其提供广告等宣传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

(责任编辑:李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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