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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对天价过路费案撤诉 检察官惊讶无期判决

来源:解放网-新闻晚报
2011年01月18日15:17
时建锋一贫如洗的家 资料图片
时建锋一贫如洗的家 资料图片

有关方面查获的假牌照 资料图片
有关方面查获的假牌照 资料图片

  河南天价过路费案昨天又有新的进展,平顶山市检察院决定撤回对该案的起诉,交由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但法院和检方连续两天针对时建锋案的表态,并不能够完全消解公众对这个离奇事件的疑问。一个连车都不会开的老实农民是如何被定重罪的?368万的天价过路费是如何算出来的?哪些是合理收费?哪些是超载收费?关键人物李金良何时现身?

  案件初查已展开

  两兄弟将根据侦查结果定罪

  前日,河南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称,鉴于时建锋一案事实、证据发生重大变化,平顶山中院已建议平顶山市检察院撤回起诉。

  昨日,平顶山市检察院宣传处处长武方晓称,平顶山市检察院已撤回起诉。为客观公正处理案件,平顶山检察院已加强办案力量,由公诉处处长常辉带队,提前介入公安机关的调查,熟悉案件,对侦查工作进行引导。

  据悉,案件初查已展开,主要从两条线重新侦查:涉及犯罪事实方面,由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因时家兄弟称中原高速平顶山分公司存在内鬼,如有涉及职务犯罪,检察院也将及时跟进。

  “目前的当务之急是这两方面的调查存在时家兄弟提供的诸多孤证,还需要进一步核查。”武方晓说,“至于时家兄弟的罪名怎么定,还需要根据侦查结果来判断。 ”

  平顶山检察院

  审查时曾退回补充侦查两次

  河南高院前一天免去时建锋案主审法官助理审判员职务,迫使平顶山检察院昨天不得不做出相应的回应。法院是司法审判的最后一环,而之前负责侦查起诉的机关是否也存在问题?让时建锋这个乐于助人的老实人“成功”为兄弟顶包获刑,让时军锋并不高明的偷逃过路费手段能够畅行无阻8个月,直到累积至天价才起诉重判无期徒刑。

  昨天,武方晓坦承,当初办这个案件时的确发现了两次疑点:一是是否有同伙,二是犯罪数额为何那么高。武方晓表示,检察院确实怀疑过时建锋有同伙,公诉人在判决之后还去问过时建锋,但他一直称就是自己一人作案。而时建锋提到的自称是武警的李金良,检察院也曾经调查,武警方面出具证明表示没有李金良这个人,检察院就没有再查下去。

  武方晓表示,因为发现了疑点,检察院曾经退回了两次补充侦查:一次是数额问题,为什么会那么高?检察院担心测量不准,过磅时专门找了第三方。另一次是排查共同犯罪人,主要查李金良。虽然有疑点,但时建锋全部承认,还有其他的证言和证据证明。根据法律规定,已经查清楚事实、固定了证据的,可以先行起诉,检察院就先行起诉了。

  两次延期,两次退查,仍然没有避免错误的发生。2010年10月20日,平顶山检察院将时建锋以诈骗罪起诉至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仅一个月不到,平顶山市中院开庭审理该案,又过了一个月,即以诈骗罪判处时建锋无期徒刑。对于无期徒刑的这一判决结果,检方同样没有意料到,平顶山检察院一名高层对前来采访的全国多家媒体记者称,他也是从平顶山当地媒体的报道中看到了无期徒刑的判决书,他当时也颇为惊讶:“判得这么重啊?”

  目前,平顶山检方已经开始对这起案件进行重新调查,初步分为两块内容,一是时建锋、时军锋兄弟提供的证据需要核实,主要由公安机关进行调查;二是如渎职犯罪、贪腐问题、高速公路问题,在管辖范围内的,平顶山检察院的反贪部门将介入。网上和媒体提供的涉及职务犯罪领域的问题也会查。平顶山检察院副检察长许晓伟昨天郑重表态,“等案件查清后,该负什么责的就负什么责,该怎么处理的就怎么处理。 ”

  李金良姐夫唐某昨天现身

  “我没骗他,我是被时军锋骗了”

  根据时军锋前天投案时的叙述,“过路费案”的基本脉络是:时军锋动了“搞军牌”跑运输的歪脑筋,与唐某合伙要求其投资50万买车以及“打点关系”。案发后二哥时建峰自愿顶罪,时军锋为了捞人让唐某做中间人承诺给唐某小舅子李金良45万元,但最终未能成功。目前时军锋和时建峰都已经归案,唐某和李金良成为下一个重要的突破口。昨天,唐某意外主动现身,他来到平顶山公安局报案,不仅不承认曾经骗过时军锋,还控诉时军锋骗了他100万元。

  唐某表示,是时军锋游说他合伙搞运输的。他起初听说一辆车运一趟可挣千元,就投资了50万给时军锋分期付款买了车,但后来发现一趟连500元都挣不到,开始后悔,没想到又发生车辆被扣的事。因为自己有投资进去,所以就帮时军锋找人“捞车”,而这个人就是自己的小舅子李金良。而时军锋给李的钱都是找唐某借的。但事情并未操作成功,李金良表示“数额太大,管不了”。唐某称,时军锋还欠自己百万元,而且人也经常“玩失踪”,自己才是“上当受骗者”。

  目前,尚未现身的只剩下李金良,这个被收费站站长描述为穿着一杠三星衣服的神秘人,他究竟有什么本事能有那么大的关系?平顶山检察院武方晓昨天称检方曾经调查过李金良,据平顶山高速公司反映的情况,一名为“李金良”的军官曾带着三证一单前来收费站为军牌报备,相关部门遂对“李金良”的身份进行了调查,但武警某支队曾出示证明,称查无“李金良”此人。而针对“是否对李金良的自然人身份进行过调查”的问题,平顶山市检察院副检察长许晓伟称,这方面的情况也调查过,但没有结果。

  雇佣司机披露运输“钱规则”

  一车沙利润不过200,过路费就要200多

  昨天,一名时军锋曾经雇佣过的司机现身,不愿透露姓名司机向记者解释了高速运输的钱规则,表示如果算上过路费时军锋跑运输根本赚不到钱,“一车沙利润都不过200,过路费就要200多。 ”

  这名司机在当地受雇给多人开过运沙车,如果没有军牌,一般都是走311国道将河沙从下汤运往许昌、郑州等地。 “一车沙大概700元,卖到外面大约1500元,除去路费和人工,一车沙大概能赚300元,是微利。 ”走普通公路实在太慢,载重25吨的运沙车通常要装70吨,一天只能跑一个来回。后来,有了军牌,他们便开始走高速,一天大约可以运3趟。

  后来时军锋找到这名司机,用假军牌逃高速过路费,起初他也曾担心。但时军锋表示,仿真的军牌,不会被查处。跑了两次之后他发现,收费站果然没有阻拦,一路畅通。但随后他发现,为了防止被高速公路盯上,时军锋会频繁更换司机,他也只跟时军锋当过3个星期司机,随后便被其他人替换。

  争议

  律师

  建言最高院 称判案依据失效

  昨日,律师周泽向最高法院以及全国人大递交公民建议书,要求对该司法解释予以修改或废止。周泽认为,“天价过路费诈骗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司法解释已经失效。目前尚未得到官方回应。

  周泽表示,对天价过路费诈骗案研究后他发现,《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9号)(以下简称9号司法解释)存在失效问题,因此上书最高人民法院,建议对该司法解释予以修改或废止。

  周泽认为,9号司法解释自2002年4月起施行,该司法解释的目的是“为依法惩治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犯罪活动”,是对当时的刑法第375条所规定的内容“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犯罪”所进行的解释。

  但刑法第375条的内容,已于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作了修改。 9号司法解释所解释的对象已经不存在。但9号司法解释至今未被废止,并仍在被一些法院作为判案依据。“天价过路费诈骗案”中,法院对被告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的行为,正是根据该司法解释,以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

  此外,他还认为,将“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致使有收费权的部门未能行使收费权的行为,作为“诈骗公私财物”的诈骗罪处理,实际上是一种类推定罪的思维,是将享有收费权的部门未能行使的收费权而失去的利益,等同于“诈骗公私财物”所指的“财物”。这完全是错误的。

  就在向最高法上书的同时,周泽还向全国人大递交公民建议书,要求审查9号司法解释的失效问题。目前相关部门尚未作出回复。

  检方

  判案依据适当 不存失效问题

  据平顶山公检法系统内部一知情人士透露,平顶山检察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此前对被告人时建锋定诈骗罪是适当的。

  关于有关人员提出的“《刑法修正案》七的出现导致《解释》第三条效力丧失”的问题,平顶山检察院认为:虽然《刑法修正案》七只是规定了“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码”行为本身的定性,而《解释》第三条则是对后种行为的解释,两者互为补充,不存在《解释》第三条效力流失的问题。

  称曾调查“李金良”

  关于共同犯案人,武方晓称,据平顶山高速公司反映的情况,一名为“李金良”的军官曾带着三证一单前来收费站为军牌报备,相关部门遂对“李金良”的身份进行了调查,但武警某支队曾出示证明,称查无“李金良”此人。

  针对记者 “是否对李金良的自然人身份进行过调查”的问题,平顶山市检察院副检察长许晓伟称,这方面的情况也调查过,但没有结果。

(责任编辑:周径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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