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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链条频现“权力掮客” 公司化运作趋势明显

来源:瞭望新闻周刊
2011年01月22日10:44

  《瞭望》文章:“权力掮客”纵横之谬

  权力掮客的牵线搭桥,极大地降低了行贿受贿者的风险成本,为其开辟了一条相对封闭可靠的捷径

  文/《瞭望》新闻周刊记者李松

  不久前,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重庆市委宣传部原副部长刘健春有期徒刑11年。

  法院审理查明,刘健春在担任中共重庆市委宣传部新闻协调小组组长、新闻出版处处长、重庆日报副总编辑、中共重庆市委宣传部副部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充当广告公司掮客、为媒体人员升迁“打招呼”,从中获利101万元。

  “刘健春利用权力为别人获取不当利益牵线搭桥,自己也从中渔利,实质上已扮演了权力掮客的角色。”中国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鲁照旺教授接受《瞭望》新闻周刊记者采访时分析认为。

  多位受访专家认为,权力掮客危害极大,作为一种“权力暗箱”的衍生物,其既是我国腐败蔓延的重要推手,也是当前反腐败打击的一大难点。而最根本的解决之道,则是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腐败链频现“权力掮客”

  掮客,又称“托儿”,按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掮客是指那些替人介绍买卖从中赚取佣金的人。而权力掮客是指靠固有的关系网,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牵线搭桥、介绍贿赂并从中渔利的人。

  近年来,在一些大案要案的腐败链条中,频现权力掮客身影。2010年6月21日,北京市公安局经侦处四大队原副大队长靳红利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检察机关查明,靳红利以职务之便,为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黄光裕拉拢贿赂国家税务部门相关人员牵线搭桥,自己从中获得“介绍费”150万元。

  事实上,从成克杰案、陈良宇案到刘志华案、文强案,再到药监局原局长郑筱萸、国家开发银行原副行长王益、原青岛市委书记杜世成等官员的落马,其腐败链条上,都依附着“权力掮客”这个隐性角色。

  从以往案例来看,权力掮客既有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也有社会上的“能人”;既有个体,也有群体;既有部门或小团体利益代表,也有特殊人群和某些个人私利的代言人。

  “权力掮客立身之本,是以强大的关系网为基础,而助人交易成功则为其生财之道。”中央党校政法部副教授黄小勇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认为,“权力掮客只有在权力掌控人的纵容下,才可能存在。因此,其具有极强的寄生性。”

  在黄小勇看来,权力掮客最显著的特点,是人际关系网络广泛而稳定,有接近掌权者的独特优势,而且具有深受行贿、受贿双方信任的身份,能为行贿受贿者开辟一条相对封闭、可靠、安全的捷径。

  “权力掮客是贿赂犯罪这颗毒瘤滋生的催化剂。”鲁照旺说,“权力掮客不但导致权力服务市场的紊乱和错位,导致权力滥用,而且大大降低了行贿受贿的风险成本。以往很多贿赂是在相互间并不熟悉的人之间进行,风险较大。而通过权力掮客的运作,隐蔽性更强。”

  “目前一些腐败案件,牵扯到了大量单位、部门或个人。权力掮客的参与,使行贿受贿钱权交易出现网络化。”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社会发展室主任李炜表示,“由于取证难度很大,增加了腐败的间接性、隐蔽性,也就无形中增加了反腐成本。”

  “权力掮客严重扰乱社会公平秩序。”李炜说,“官员掌握着为社会全体公民服务的公共资源,‘公事公办’应是基本的行为准则。权力掮客的介入,这些资源可能会被少数人独享,剥夺甚至损害了其他公民或机构应享的权益,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制造了新的社会不公。”

  在李炜看来,权力掮客还会恶化良好社会道德和价值观念建设的环境。“长此以往,人们会默许甚至实践这种腐败文化的潜规则,在实用的意义上积非为是。这种危害是长久的,根本性的。”

  “公司化”运作趋势明显

  近年来,随着我国反腐力度不断加大,为增强隐蔽性,减少腐败风险和成本,权力掮客“公司化”趋势日益凸显。

  一个典型案例是,2010年10月29日,湖南省湘乡市国土局原局长陈光荣的情妇彭国英,因涉嫌受贿、贪污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据报道,彭国英案发前系湘乡市民政局财务股副股长,兼湘乡市光荣院出纳。陈光荣曾在湘乡市民政局担任过局长,系彭国英的顶头上司,后调任湘乡市国土局局长、书记。

  在担任湘乡市国土局局长、书记期间,陈光荣大肆“卖官”,彭国英利用与陈光荣的情人关系,以及陈光荣的职务便利,在当地开了家牌馆,那些想进入湘乡国土系统工作,或“跑官”“买官”的,正是通过这家牌馆,直接或经彭国英之手,将钱送给陈光荣,自己也从中获利。

  之前另一个案例更触目惊心。2009年2月27日,重庆“规划腐败”窝案贪官之一——重庆市规划局原局长蒋勇因受贿1796万余元被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缓,其情人唐薇因受贿罪获刑15年。

  此案中,蒋勇和唐薇受贿方式更“新型”——通过唐薇开设的中介咨询公司,以建设工程咨询代理及项目策划、规划咨询等业务为名收受贿赂。蒋勇手中的“大权”,成了情妇的“点金术”。

  受访专家提醒,在警惕权力掮客以“公司化”转入“地下”的同时,也要防止现有的一些中介组织,在某些腐败案中沦为“权力掮客”。

  2009年中国社科院发布的《社会中介组织的腐败状况与治理对策研究》认为,现阶段我国中介组织腐败的行为主要归纳为三大类,行贿及帮助行贿、洗钱和参与侵吞国有资产,损害股东和消费者权益。

  根据以往案件分析,在一些巨额政府采购项目中,个别大型公司通过中介组织运作,支付给它们巨额“咨询费”、“业务费”、“服务费”,再按约定比例由这些中介公司送给客户(官员),等等。

  个别中介组织为实现其客户委托的事项,便直接或介绍利害关系人向官员提供金钱、有价证券等财物或其他获利机会,比如送官员金钱、房子、汽车、替官员升迁买官、给其孩子出国留学提供费用等。

  同样,在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中,走私罚没物品、查封物品的拍卖等过程中,为获取政府或其他国家机关的委托,拍卖行或者招投标机构等中介组织向政府、司法机关主管领导或经办人员行贿,等等。

  用阳光剥除“权力掮客”

  多位受访专家认为,权力掮客的出现,标志着我国腐败与反腐败在技术层面的较量上升到更新的高度。这需要纪检监察以及司法机关有更高超的反腐能力,彻底铲除权力掮客滋生的土壤。

  权力掮客的产生有多方面原因,有反腐败形势的大背景,但关键是公权力行使缺乏立体化的有效监督。

  “权力掮客滋生的土壤,是‘官本位’的体制和文化。”李炜认为,“在这种体制和文化中,重要的社会资源被权力执掌者把控,公权力的运行又极不透明,就造就了大量的‘请托’需求。”

  李炜进一步分析道,“中国传统的‘人情文化’,在分享资源的请托过程中,又扮演了中介桥梁的作用,权力掮客依靠‘熟人关系’,把请托者和掌权者勾连成‘自己人’,实现了人际关系上的资源交换。”

  “随着我国反腐力度加大,有些实权人物面对不知根底的行贿者提高了警惕,便越来越多地利用第三方来搞权力寻租。同时,那些与实权人物没建立关系或关系不稳定的行贿者,也需要通过关系接近实权人物。”黄小勇认为,“权力掮客具有规避性和低风险性,正好满足了双方的需求。”

  在多位受访专家看来,权力掮客之所以猖獗,还有一个根本原因在于对其危害性没有引起足够重视。

  “我国刑法第392条规定了介绍贿赂罪,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在具体案件中,有关部门往往把主要精力放在受贿人和行贿人身上,对权力掮客的危害性重视不够。”北京中盛律师事务所杜立元律师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认为。

  “只有充分认识权力掮客的严重危害性,对其运行的类型、特点及其危害进行调查研究,掌握其运行规律,才能找准问题的症结,以及解决问题的切入点。”黄小勇认为。

  “相关法律法规的欠缺,也是权力掮客有恃无恐的一个重要原因。”杜立元认为,“现行立法对权力掮客犯罪主体的限定过于狭窄,使某些危害甚大的权力掮客游离于法律的监管和惩罚之外。”

  他指出,“我国刑法总则规定,单位犯罪只有法律规定为犯罪的,才负刑事责任,而《刑法修正案(七)》第十三条中也没规定‘关系密切单位’的受贿犯罪行为,所以即使这些中介组织提供的服务,就是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符合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客观要件,也会因缺少法律规定而难以打击。”

  “对于如何制约和打击权力掮客,我国法律制度显然还没有及时跟进。”据北京市检察院一位检察官介绍,“此前的司法实践中,这一类人并不是打击重点,这导致权力掮客经常游离于法律的监管和惩罚之外。”

  这位检察官还说,如果权力掮客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又不符合法定的犯罪构成,一般司法部门不会去打击。权力掮客在办成事后没有收受别人财物,司法部门也不好追究其责任。

  在杜立元看来,在法律上应增强国家司法机关对权力掮客的威慑力。“权力掮客是贿赂得以形成的关键角色,司法机关应就如何对其进行进一步的打击出台明确详细且具有可操作性的司法解释,增强法律的威慑力。”

  同时,杜立元还建议,在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同时,更要防止一些中介组织对腐败起到催化效应。“应尽快在《刑法》第388条之一规定的基础上,增设‘关系密切单位’也可作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主体的条款,打击‘关系密切单位’和国家工作人员的非法勾结。”

  受访专家还提出了一些其他建议。鲁照旺说,“在公共服务上,要以平等与普适性原则挤压权力掮客的生存空间。要大力改进公共服务,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活动的不必要干预,把政府经济管理职能,真正转到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环境上。”

  “在制度设计上要铲除权力掮客赖以生存的土壤。”李炜认为,关键是要通过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变“全能政府”为“有限政府”、“法治政府”,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要防止领导干部随意插手微观经济活动,这是防范权力进入市场,并作为资本进行投资获取私利的治本之策。”李炜认为,治理权力掮客,最根本的是要治“权”。如果公共权力无法“保护”非法利益,行贿无利可图,权力掮客自然就随之消失。

  由此看来,必须尽快建立起一套立体化的政治监督和社会矫正制度体系,让“公权力”和“市场力”各自归位,只有真正切断官商互售的体制脐带,才是消除权力掮客的根本途径。

(责任编辑:黄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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