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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最牛钉子户”再告住建局 违法颁发拆迁证

来源:人民网
2011年01月22日13:10

  违法颁发拆迁证 海口"最牛钉子户"再告住建局

  人民网海口1月22日电(记者宁远)由于认为拆迁补偿不合理,家住海口市龙昆南路道客村的林鸿祥拒绝拆迁;为防止拆迁单位搞“偷袭式”拆迁,他花了2万多元在房顶四周安装了8个摄像头,每天安排家人轮流值守监控;为此他家的小楼被媒体称为海口“最牛钉子楼”,他也被海口“最牛钉子户”。因为发现道客村旧城改造拆迁程序不合法,他和其他拆迁户一起将海口市国土资源局告到了法院,并最终取得了胜利(详见本网2010年12月23日报道《装摄像头防拆迁海口最牛钉子楼告倒国土局》)。

  在告赢海口市国土资源局之后,林鸿祥又将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海口住建局颁发的拆许字(2008)第9号房屋拆迁许可证违法并予以撤销。最初法院以管辖区拒绝受理,但林鸿祥并未放弃,几经曲折后,终获法院受理。

   “最牛钉子户”诉住建局滥用职权

  尽管海南润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龙公司”)在2008年6月取得了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颁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但林鸿祥经过调查发现,润龙公司根本没有获得在拆迁地段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更没有办理存款类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没有达到法定的80%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标准,没有合法产权且建筑质量合格的安置房或具备基本生活条件的周转房,也就是说其根本不具备《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海口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所规而定的领取拆迁许可证的条件。

  林鸿祥认为,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海口市住建局”)在润龙公司未具备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即违法给其颁发《拆迁许可证》,还先后两次违法延长拆迁期限并确定拆迁实施单位,已经构成了滥用行政职权德的违法行为。其违法行为导致润龙公司违法拆迁,严重侵犯了相关拆迁户的合法权益。

   2010年11月,林鸿祥将海口市住建局和第三人润龙公司诉至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海口住建局作出的海建拆裁【2010】18号行政裁决书和拆许字(2008)第9号房屋拆迁许可证违法并予以撤销,同时赔偿其三年房租损失2万余元。

  几经曲折终获法院受理

  美兰区法院审理认为,林鸿祥提出撤销拆迁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及行政赔偿等诉请,系针对不动产的处理而提起的行政诉讼,属不动产纠纷范畴。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因不动产引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本案所涉及的房屋位于海口市琼山区道客村不属该院管辖,故该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因此该院裁定,不予受理林鸿祥的起诉。

  林鸿祥不服美兰区人民法院的行政裁定,认为美兰区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遂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海口中院撤销美兰区法院的行政裁定,指令美兰区法院审理此案。

  海口中院经审查认为: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主要包括特定的行政机关对不动产的所有权及使用权依法作出归属确认及对不动产的处理而引起的行政诉讼,本案中起诉人诉请撤销住建局作出的拆许字(2008)第9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及确认两次延期使用该许可证违法,该诉请是针对拆迁许可行为的合法性问题而提起的;且住建局作出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虽然涉及被拆迁的房屋,但非直接针对被拆迁房屋而作出的行政行为,该行为不属于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本案应有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裁定认定上诉人起诉不属于原审法院管辖范围而裁定不予受理不当,应予以纠正。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海口中院撤销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的(2011)美行不字第2号行政裁定;本案由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在经历了这一番曲折之后,林鸿祥在接受人民网记者采访时表示,随着国务院制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发布实施,房屋拆迁行为将越来越规范,他也更有信心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黄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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