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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代表高度关注高速路收费“霸王条款”

来源:法制日报
2011年01月24日08:35

  本报记者邓红阳

  “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数额的认定依据是什么”,“高速公路收费有没有时间限制”……正在参加河南省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的部分人大代表,在对“时建锋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案”表示高度关注的同时,建议修改高速公路收费“霸王条款”。

  1月23日,记者看到河南省人大代表王贺伟在《关于修改〈河南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管理办法(试行)〉有关内容的建议》中称,“霸王条款”在本身就偏高的收费上增加了消费者的负担,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该予以修改。

  天价过路费案引发关注

  2008年5月4日至2009年1月1日,河南农民时建锋在自己的两辆大货车上安装假军牌,共免费通行高速公路2361次,合计逃费金额为368万余元。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以诈骗罪判处时建锋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万元,追缴时建锋违法所得一切财物。

  作为上级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依法监督该案进行纠错时,时建锋之弟时军锋于1月15日晚向公安机关投案,供述称其哥是替其顶罪。

  目前,在平顶山市中院的建议下,平顶山市检察院已撤回对该案的起诉,交由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在对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和两院报告进行审议时,人大代表、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李志斌说:“平顶山中院审理的天价过路费案,引发了广泛质疑,这应该引起我们的反思。法官判案不能是撞运气,撞上了就判得好,撞不上了就判不好。法院工作要想搞好,首先要提高法官的素质。”

  省人大代表、开封市委书记刘长春认为,作为司法体系中最后一道关口,在天价过路费案中,法院自然有错误,但从高速公路部门的收费管理,到公安部门侦破,再到检察院起诉,最后到法院判决,整个链条中其他环节是否存在问题,也是值得深思的。对于这个案件不能就案论案,也不能过早下结论,而是应该作为一个典型来剖析,进行一次“全身把脉”。

  368万过路费是咋算的

  “368万元的过路费是咋算出来的?”

  有人大代表对数额的认定提出质疑。

  “许多收费站都是超期收费,希望人大代表能够提出建议,对超期收费的各类道路收费站进行全面的清理。”不少热心群众通过网络和手机短信向人大代表建议,“世界上的公路收费站,大部分在中国。超载既容易挨罚,又存在安全隐患。可为什么搞运输的要超载?因为不超载就没有利润,车主挣的就是超载的那部分钱。高速公路通行费太高,如果正常运输有合理的利润,谁会愿意偷逃通行费,弄个无期徒刑呢?”

  修改高速公路收费办法

  国家发改委经济贸易司副司长耿书海在1月19日举行的“2011年中国物流发展报告会”上指出,中国各种过路过桥费已高达运输企业成本的1/3,高速公路收费标准过高,应大幅降低。

  河南省人大代表王贺伟对此观点深表认同。

  他在《关于修改〈河南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管理办法(试行)〉有关内容的建议》中称,河南省交通厅2005年印发的《河南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管理办法(试行)》至今已有五年之久。其中第十四条规定:“对损坏、丢失通行卡的,除照价赔偿外,并按路网最远端缴纳通行费。”在高速公路行驶的车辆丢卡现象时有发生,一旦丢卡,按此规定不但要赔偿通行卡30元的工本费,而且还要按最远端收费,即便是有监控录像能证明该车在什么地方上高速,收费站也只能按最远端收取高价通行费,而且高价通行费一旦缴纳,事后就是找到通行卡也没有办法退费。这样的“霸王条款”在本身就偏高的高速收费上增加了消费者的负担,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该予以修改。

  王贺伟本身并不开车,之所以关注高速公路收费管理,是因为他听朋友讲过,一个搞运输的车辆,从湖北上高速公路,到河北下路,通行费高达数千元。这个数字让他非常吃惊,而且身边不少的朋友还有过因丢失通行卡而被收取高额通行费的经历。

  王贺伟认为,高速公路收费的问题要从两个方面看,一方面,如果没有收费,高速公路不可能建得这么好。另一方面,高速公路的本质还应该是服务于民的,占用的土地是国家的,在还完贷款并适当盈利后,应该还路于民,而不应该成为个别企业或者个别部门谋利的工具。

  本报郑州1月23日电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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