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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首例网络赌场案一审宣判 主犯最高获刑4年

来源:四川新闻网
2011年01月25日11:13
  曾引起最高法关注,由涪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胡某等三人在网上开设赌场案,日前在涪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分别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5万元;判处被告人邹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被告人侯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邹某表示上诉,其他两名被告人暂未表示上诉。

  2009年8月,三台县人胡某和侯某租用绵阳城区三鹏广场A栋1单元6楼2号房间合伙开设茶楼。同年9月上旬,胡某邀约侯某在该茶楼开设由上家在境外开设的“百家乐”网络赌场,并从中牟利2万余元。双方后因分红发生矛盾,侯某退出。同年10月,胡某又邀约家住游仙区的邹某与其合伙开设“百家乐”赌场,从中抽取“水钱”牟利。

  去年3月26日下午,绵阳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根据群众举报,在前期缜密侦查的基础上,与网监支队、涪城公安分局联合采取行动,捣毁了胡某、邹某的网络赌博窝点,当场将二人抓获,并扣押赌博账本98本、银行卡9张、电脑主机2台、赌资10万余元。侯某随后归案。

  法院审理查明,胡某、邹某开设赌场期间,抽头牟利共计30余万元,其中胡某分得二十余万元,邹某分得十余万元且用于参与网络赌博。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侯某、邹某以营利为目的,担任赌博网站代理,非法开设网络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胡某、邹某属“情节严重”,应依法严惩,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绵阳晚报 吴君 记者 黄志富) (来源:四川新闻网)
(责任编辑:杨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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