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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益阳判决特大制售假化肥案 主犯终审获无期

来源:新华网
2011年01月28日14:05
  近日,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被告人高某被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林某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万元。同时,法院依法判处本案违法所得人民币150余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随着案件的二审判决,这一曾经备受各界关注的特大生产销售伪劣复合肥案终于尘埃落定。

  开公司制售伪劣复合肥

  2000年,高某、郑某、林某等人投资100万元成立了湖南长沙高丰复合肥有限公司。根据出资比例,高某占股46%、林某占股23%、郑某占股6%。2005年,高某等人又注册成立湖南俄特斯化肥有限公司,与高丰公司实为一套人马,两块牌子。

  2006年上半年,高某、林某、郑某等股东决定生产不合格复合肥充当合格产品进行销售,以低价位迅速抢占市场。但是,3人又担心会因生产不合格复合肥而要承担法律责任,于是将法定代表人更换为公司雇员陈某,但公司的实际管理人员仍是高某、林某、郑某等人。

  2006年下半年,高某、林某着手实施生产假冒复合肥的计划。3人商议,在复合肥的生产过程中减少成本较高的磷肥、钾肥等原料的投放量,用价格更便宜的硅钙粉、高磷土,甚至更便宜的非复合肥生产原料双飞粉来代替,以生产养分含量不足的不合格产品充当合格产品,并假冒十余种其他品牌对外销售。 为了让不合格产品能够成功进入市场销售,高某、林某、郑某等人也花费了不少“心思”。在实际操作中,高某、林某、郑某等人为了能通过工商等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的检查,高某等人将其他厂家生产的高质量复合肥偷偷灌装到印有“高丰公司”字样的包装袋内,或在每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之前生产一些合格产品放在工厂应付检查,之后再吩咐公司员工将合格产品送到经销商的门店进行抽检,每次都能顺利通过检查。

  自2006年下半年至2009年3月,高丰公司在没有产品质量检测员,且注册的“高丰”、“俄特斯”复合肥品牌均已到期的情况下,长期生产、销售不合格复合肥,共计销售复合肥8149.17吨,销售金额为1000余万元,除其中28吨系用于应付检查的合格产品外,其余均为不合格产品。

  农作物遭烂根死苗之灾

  高丰公司生产的不合格复合肥销往益阳赫山、桃江以及长沙宁乡县等地区后,使用此复合肥的农民相继发现,农田出现严重减产的情况。

  2009年年初,益阳市人民检察院反渎部门接到群众举报后,依法严肃查处了工商系统余某等人徇私枉法,放纵制售伪劣产品一案。随着侦查的进一步深入,高某、林某、郑某等人大肆生产、销售伪劣复合肥一案也逐渐浮出水面。 在近一年的调查取证中,办案人员先后调查10余家经销商,走访农户130余户,查实高丰公司、俄特斯公司生产的复合肥给农户及经销商造成近千万元损失,如益阳沅江市有500余亩经济作物出现烂根死苗的问题,经济损失达120余万元。

  2010年3月,益阳市人民检察院以高某与林某、郑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7月,益阳市中院一审认定高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林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万元;郑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案违法所得人民币150余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一审宣判后,高某与林某不服,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近日,湖南省高院审理后认定,一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维持一审判决。

  本报长沙1月27日电

  办案人语

  经调查取证证实,高某,郑某、林某等人生产伪劣复合肥期间,多次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被行政执法部门追究责任。但是,高某、郑某、林某等人除了采取赔偿农户损失等方法息事宁人外,还大肆与执法人员进行权钱交易以逃辟法律的追究,仅以罚代刑不了了之,导致高丰复合肥有限公司、湖南俄特斯化肥有限公司的劣质复合肥连续销售长达3年之久。 此案暴露出了违法生产隐蔽、监管存在漏洞,非法销售面广、查处难度较大,缺乏配合机制、执法效果不佳,经费保障不足、利益驱动严重等问题,需要从强化部门合作、加大打击力度、加大宣传力度等方面入手,积极堵塞农资产品生产、销售、监督管理市场环节存在的漏洞。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侯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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