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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龄童鱼塘溺亡塘主与其父母共担责

来源:法制日报
2011年02月01日08:44
  本报襄阳(湖北)1月31日电记者胡新桥通讯员王洪到挂有警示牌的鱼塘边玩,七龄女童不慎落入鱼塘溺亡。近日,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女童父母因监护不力承担孩子溺亡的7成责任,鱼塘主人因管理鱼塘不到位承担小孩死亡的3成责任,赔偿溺亡女童家长3.5万余元。

  襄阳市襄州区人饶文学在该区程河镇包下9亩堰塘养鱼。饶文学在鱼塘旁挂起警示牌,标明禁止小孩上投饵台玩耍。2009年12月27日下午,7岁小姑娘吴小芳到饶文学承包的鱼塘边玩耍时,不慎从投饵台上落入水中。吴小芳被奶奶救起后送往医院救治,最终不幸身亡。

  事发后,吴小芳的父母将饶文学告上法庭。襄州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7岁的吴小芳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疏于对其人身安全进行保护,是造成其死亡的主要原因,应付主要责任。饶文学虽在鱼塘边挂有警示标牌,但这并不能有效防止人身危险的发生,饶文学未尽到必要的安全管理、防范和注意的义务,应承担一定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吴小芳父母对吴小芳的死亡应承担7成责任,饶文学承担3成责任,赔偿吴小芳父母各项损失3.5万多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提起上诉,襄阳中院终审维持原判。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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