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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版”房产税细则引热议 逾期罚款力度温和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1年02月01日22:40
  中新网上海2月1日电 (记者 陈婷婷)备受关注的上海房产税实施细则在虎年的最后时刻出台。虽是春节长假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这份细则的突然出台依然引起各方广泛关注,成为1日此间最热门话题。

  上海市政府在1月27日晚间率先宣布,将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仅隔4天,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在1月31日晚间就低调地在其官方网站公布了《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根据这份《公告》,从2011年1月28日起,凡在上海新购住房的购房人,均应在办理房地产登记之前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房产税征免认定手续。

  《公告》中最受关注的是对逾期缴纳税款进行的规定。“纳税人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凭有效身份证明原件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缴清当年度应纳税款。未按时足额缴纳的,逾期缴纳的税款从次年1月1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细心的市民马上算了一笔账,假如一家三口本有140平方米住房,新购140平方米、单价人民币1.5万的新房,每年应缴房产税4200元人民币。如果逾期每日滞纳金2.1元,一年766.5元。

  此间房产分析人士认为,这份细则仍然是非常温和。

  值得注意的是,继之前在《暂行办法》出现过“应税住房”之后,这份《公告》又出现一个新名词——“无住房同住人”,但《公告》中并未对此名词给出解释,只是指出,在申报减免房产税认定时,允许将“无住房同住人”一并申请计入。

  专家分析认为,“无住房同住人”应该是指居民家庭中的未成年子女。而一些市民则认为,还包括直系亲属等。而无论“无住房同住人”的最终定义是什么,意味着房产税征收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人均住房面积允许被老龄父母、未成年子女等直系亲属“摊薄”。
(责任编辑:项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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