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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部门:春节红包不能冲抵加班费

来源:人民网
2011年02月05日09:14
  春节期间,还有不少行业的劳动者坚守在工作岗位上,他们最关心的莫过于加班费了。昨天,记者从南京市劳动监察支队值班热线了解到,一些用人单位存在用“春节红包”冲抵加班费的行为。劳动监察部门表示,“红包”和加班费完全是两码事。

  “红包”不能算加班费

  案例:昨天中午,记者来到新街口一家品牌服装专卖店,一名营业员表示,整个春节期间,她只有大年初三才能休息一天,其余时间都要上班。“老板除夕中午给我们加班的人发了一个大红包,有三百块钱,这应该算是加班费吧。”

  分析:南京有部分企业习惯在春节给加班的员工发“红包”,并且把“红包”视作员工的加班工资。对此,市劳动监察支队负责人表示,“红包”是对员工一年工作表现的肯定和褒奖,是一种福利,加班费是对劳动者放弃法定假日休息的一种补偿,应专门支付。

  为保“饭碗”不敢较真

  案例:昨天,浦口区一大型社区的物业保安表示,过年期间他要加班五天,物业公司老板奖励他们每天50元,这就算是春节加班费了。记者了解到,从春节放假前两天一直到大年初二,市劳动监察支队接到的咨询电话约有50个,八成都是问加班费算法的,但询问者大多不愿意透露姓名和工作单位。

  分析:在职职工为了保住“饭碗”,多数人不得不忍气吞声吃哑巴亏。因为加班费到劳动部门投诉和申请劳动仲裁的劳动者,往往都是从用人单位离职后的事。去年,劳动监察共接到了两万个咨询投诉电话,立案的有8000多件,其中涉及到加班工资的占30%。据统计,超过六成的人“从未想过”要保留加班凭据;虽有约三成的受访者想过保留相关凭据,但也苦于“没有凭据可留”。

  今年春节假期从2月2日至8日,2月2日~4日3天为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安排加班,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300%的标准支付加班费,且不得安排调休。接下来4天为休息日,用人单位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200%的标准支付加班费,如不支付则需安排补休。

  按相关规定,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21.75天),以新的最低工资标准中的一类地区每月1140元计算,日工资应为1140元除以21.75约等于52.4元。这样算来,除夕至年初二,这三天劳动者如果加班,每天的加班工资至少为157.2元(52.4×300%),如果是年初三至初六这后四天加班,每天至少为104.8元(52.4×200%)。如果7天全部加班,那么至少可拿到890.8元,相当于月工资的78%。

  市劳动监察支队提醒,节日期间,劳动者如发现单位不愿意支付加班工资,可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投诉,市劳动监察值班热线电话86590900。同时,劳动者要留心掌握加班证据,如考勤表复印件、加盖公章的加班安排表、通知加班的电子邮件、加班时工作记录、加班时处理进货出货的记录、提交工作成果的电子邮件等。(项凤华)

  作者:项凤华 (来源:现代快报)
(责任编辑:李孟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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